七、國軍人員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法令兼職、兼差者,按身分所適用之法令 ,依違失行為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違法行為應即檢附有關證據 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對懲罰(處)結果不服者,按其 身分所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七、違反本規定者其懲處及救濟程序,應與一般過犯相同,依據「陸海空 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不服懲處之決議,可依「國 軍申訴制度」、「官兵權益審議作業實施要點」向各級評議委員會、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等單位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