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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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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七、國軍人員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法令兼職、兼差者,按身分所適用之法令
    ,依違失行為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違法行為應即檢附有關證據
    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對懲罰(處)結果不服者,按其
    身分所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民國 9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違反本規定者其懲處及救濟程序,應與一般過犯相同,依據「陸海空
    軍懲罰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不服懲處之決議,可依「國
    軍申訴制度」、「官兵權益審議作業實施要點」向各級評議委員會、
    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等單位提出申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