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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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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七、各單位於接獲疑似性騷擾案件之情資,應由軍紀督察、法制及心輔等
    相關部門主動協助,依被害人個人意願協助提出申訴、法律、心輔諮
    詢或其他事項,並視案情需要,納編女性人員協助調查及採取確保當
    事人隱私及權益之措施。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各單位於接獲疑似性騷擾案件之情資,應由軍紀督察、法制及心輔等
    相關部門主動協助,依被害人個人意願協助提出申訴、法律、心輔諮
    詢或其他事項,並視案情需要,納編女性人員協助調查及採取確保當
    事人隱私及權益之措施。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各單位於接獲疑似性騷擾案件之情資,應由軍紀督察、法制及心輔等
    相關部門主動協助,依被害人個人意願協助提出申訴、法律、心輔諮
    詢或其他事項,並視案情需要,納編女性人員協助調查及採取確保當
    事人隱私及權益之措施。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各單位於接獲疑似性騷擾案件之情資,應由軍紀督察、法制及心輔等
    相關部門主動協助,依被害人個人意願協助提出申訴、法律、心輔諮
    詢或其他事項,並視案情需要,納編女性人員協助調查及採取確保當
    事人隱私及權益之措施。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各單位於接獲疑似性騷擾案件之情資應立即編組軍紀督察業務部門依
    相關情資主動實施調查,並協助被害人依本規定程序提出申訴。調查
    過程應視案情需要,納編女性人員協助調查及採取確保當事人隱私及
    權益之措施。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監察業務部門對於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即進行調查,並確保當事
    人隱私及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6 條
六、監察業務部門對於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即進行調查,並確保當事
    人隱私及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6 條
六、監察部門對於疑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即進行調查,並確保當事人隱
    私及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
    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
    )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執行構想:
一、男女性軍、士官、兵、文職人員、聘雇人員(以下稱袍澤)間共同執
    行任務、訓練、辦公、工作、營區生活時均應遵守本規範,秉「相互
    尊重」之精神,行為舉止發乎情、止於禮,不得有逾矩行為,以避免
    製造糾紛,影響部隊團結。
二、單位安全為主官(管)之職責,國軍各階層主官(管)均應全面推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採取必要之措施,以徹底防止、解決及消除
    「性騷擾」事件發生。
三、所有疑似「性騷擾」申訴之案件,監察部門應即進行調查,採公平、
    公正、公開,並確保當事人隱私權益之措施,圓滿解決問題。
四、各軍總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部
    隊、校院等單位,均應加強宣導本實施規定,並依軍種特性考量單位
    編裝、任務與營區特性,督導各級單位(部隊)要求所屬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