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考績成果之運用,在用於向上培育、晉升、調升、送訓 及勛獎等人事作業時,以考績績等優者為優先。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考績成果之運用,在用於向上培育、晉任、調升、送訓 及勛獎等人事作業時,以考績比序及績等優者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