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
    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
    而當年考績最優。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
如附表。
 民國 84 年 08 月 03 日修正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頒給忠勤勳章者,須符合左列標準之一:
一 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
  一次。
二 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
  而當年考績最優。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標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標準
如附表。

 民國 75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第 7 條
  凡具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照本條例第八條之規定,頒給忠勤勳章。
  一、服軍職十年以上未兼外職,其服務成績在近十年內曾考優等三次或甲等六次以上而行
      為足資矜式者。
  二、曾受過與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