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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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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7 條
現行條文: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
    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
    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  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
    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
    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  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7 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左: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定之常備軍官教育
    ,期滿考試合格者服之。
二、預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者服之,至除役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