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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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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具有專門技能者,施以預備軍官
或預備士官教育時,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集、召集;其應受教育時間,得
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酌予縮短。
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
士官適任證書,或依法予以任官。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補充兵,具有專門技能者,施以預備軍官
或預備士官教育時,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集、召集;其應受教育時間,得
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酌予縮短。
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
士官適任證書,或依法予以任官。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10 條
徵集役齡男子或召集後備軍人或國民兵之具有專門技能者,施以預備軍官或預備士
官教育時,得按技能、類別予以徵召,其應受教育時間,亦得按軍事技能教育需要
,酌為縮短或延長之。
依前項規定教育期滿合格者,授給特種技術預備軍官或特種技術預備士官適任證書
。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10 條
現役屆滿,遇必要延役時,自現役期滿之日起,仍依規定轉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