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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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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7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常備兵接受軍事訓練期滿者,應予結訓。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7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滿,除志願留營或延役者外,應予退伍或解除召集。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常備兵、補充兵於接到徵集令或召集令後,應依照徵(召)集令規定時間,向指定之地點
  及單位報到。提前入營服常備兵或補充兵役者,應於甄選合格後,依照入營通知之時間、
  地點、單位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