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源之列額,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轉錄基準日以後戶籍 異動者,遷出地及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應連繫確定,由遷入地列 額後,報請各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前項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入登記者,由遷出地列額 。 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之役男戶籍有異動者,仍以戶籍異動前之戶 籍地為列額地。
兵源之列額,以轉錄基準日之役男戶籍地資料為準,轉錄基準日以後戶籍 異動者,遷出地及遷入地鄉 (鎮、市、區) 公所應連繫確定,由遷入地列 額後,報請各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前項轉錄基準日前辦理戶籍遷出登記,未辦理遷入登記者,由遷出地列額 。 經填發徵集令或通知為預備員之役男戶籍有異動者,仍以戶籍異動前之戶 籍地為列額地。
徵兵及齡男子,經身家調查、徵兵檢查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縣(市)政府,應予 重行調查檢定: 一、原登記身家狀況已有變更或戶籍錯誤、脫漏或申報不實者。 二、本人體位變更或因檢查判定錯誤者。 前項第二款體位變更由役男申請複檢時,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檢附 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二)),報請鄉鎮公所予以詳細調查,經審核 不合規定者予以駁回,合於規定者轉報縣(市)政府處理。縣(市)政府於處理完畢後, 將處理結果填具通知書(格式如附件四)轉飭鄉鎮公所通知申請人。其經複檢為甲、乙等 體位者,如無顯著病變時,不得再以同一病名申請複檢。 役男體位,經檢查或複檢判定後,如涉嫌詐病或其他不實情事,經調查及重行複檢屬實者 ,撤銷原判體位,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