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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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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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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有
          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優良提出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一個學位
          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依修業期限,
          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證
          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合格,獲
          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得以獲得之最
          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經費補助
          ,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課程
          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教學
        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官、士官
        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頇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申請補助;志
        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者,學位進修或證
        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
          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國防部全民防
          衛動員署(以下簡稱全動署)、國防大學、中正國防幹部預備
          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以下簡稱軍
          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簡稱電展室)辦理所屬人員
          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送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審作
          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關綜
          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不符
        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告,經查
        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應檢討相關作
        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一次以上之懲罰後,檢附作業檢討報
        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
        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習課
          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提出
          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事學
          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新職
          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於翌月最
          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院、
        駐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班次之人
        員,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在訓或駐外期
        間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表。但已獲專案經
        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公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先。
      前款第七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應依國軍
      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十名大學或系
      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
      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就讀,確保教學品質
      ,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布核
      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陸
      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理登錄。
      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
      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班次
        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
        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證照或
        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
        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開始
        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並得依年
        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
        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並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
      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教學點,得由各司令
      (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已逾使
      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依規定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相關
        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型電
          子、帄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
          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成效
        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
        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單位
        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
        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
        ,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網
        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於
        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教學
        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定時
        進修實需。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有
          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優良提出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一個學位
          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依修業期限,
          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證
          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合格,獲
          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得以獲得之最
          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經費補助
          ,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課程
          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教學
        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官、士官
        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須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申請補助;志
        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者,學位進修或證
        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
          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國防大學、中
          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事情報
          局(以下簡稱軍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簡稱電展室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通電軍指揮
          部)辦理所屬人員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送國防部參謀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審作
          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關綜
          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不符
        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告,經查
        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應檢討相關作
        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乙次以上之懲罰後,檢附作業檢討報
        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
        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習課
          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提出
          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事學
          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新職
          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於翌月最
          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院、駐
        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班次之人員
        ,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在訓或駐外期間
        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表。但已獲專案經費
        補助者,不得申請公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先。
      前款第 7  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應依國
      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十名大學或
      系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就讀,確保
      教學品質,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布核
      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陸
      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理登錄。
      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
      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班次
        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
        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證照或
        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
        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開始
        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並得依年
        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
        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並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
      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教學點,得由各司令
      (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已逾使
      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依規定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相關
        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型電
          子、平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
          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成效
        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
        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單位
        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
        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
        ,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網
        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於
        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教學
        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定時
        進修實需。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有
          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優良提出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一個學位
          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依修業期限,
          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證
          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合格,獲
          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得以獲得之最
          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經費補助
          ,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課程
          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教學
        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官、士官
        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須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申請補助;志
        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者,學位進修或證
        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
          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國防大學、中
          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事情報
          局(以下簡稱軍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簡稱電展室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通電軍指揮
          部)辦理所屬人員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送國防部參謀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審作
          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關綜
          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不符
        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告,經查
        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應檢討相關作
        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乙次以上之懲罰後,檢附作業檢討報
        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
        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習課
          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提出
          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事學
          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新職
          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於翌月最
          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院、
        駐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班次之人
        員,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在訓或駐外期
        間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表。但不得申請公
        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先。
      前款第 7  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應依國
      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十名大學或
      系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就讀,確保
      教學品質,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布核
      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陸
      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理登錄。
      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
      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班次
        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
        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證照或
        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
        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開始
        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並得依年
        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
        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將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
      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
      教學點,得由各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
      具辦理轉用,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依規定
      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相關
        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型電
          子、平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
          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成效
        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
        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單位
        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
        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
        ,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網
        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於
        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教學
        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定時
        進修實需。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
          其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並獲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進修與職、業務無關之教育
          班次及課程,且補助以一學位為限,進修期間晉任轉服士官,
          仍依修業期限,補助至畢業且取得學位止。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參與證照
          培訓機構培訓成績合格,並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
          士證,且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費補助;每
          年度以獲得證照最近一次之培訓費用,始得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進修與職、業務無關之培訓
          職類,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如參加與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班隊,擇
          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無服役年限限制,無論進修學位或證照,軍官、士官進
        修須與職、業務有關,始得補助;志願士兵進修須與職、業務無
        關者,補助以一次為限。
      4.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習課程
          及班次。
     (2)未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但已奉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
          始申請就讀者,須於學期結束前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
          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參加軍事學校正規班等班
          次學員),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5.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所隸單位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
        證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依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暨查
        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
        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目之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
        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六六九
        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指揮)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
          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
          具得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
          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訓授課
          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審核後實
          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
          司令(指揮)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
          況,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
        適當宣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
        宣導,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本
        規定各項作法;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
        宣導本部督導聯參及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新興產業科
        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資訊、溝通、
        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軍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
        報戰鬥(資源)官科(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人員,
        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
        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專
        案-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
        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建置
        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
        定時進修實需。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
          其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並獲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進修與職、業務無關之教育
          班次及課程,且補助以一學位為限,進修期間晉任轉服士官,
          仍依修業期限,補助至畢業且取得學位止。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參與證照
          培訓機構 培訓成績合格,並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
          士證,且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費補助;每
          年度以獲得證照最近一次之培訓費用,始得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進修與職、業務無關之培訓
          職類,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如參加與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班隊,擇
          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無服役年限限制,無論進修學位或證照,軍官、士官進
        修須與職、業務有關,始得補助;志願士兵進修須與職、業務無
        關者,補助以一次為限。
      4.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習課程
          及班次。
     (2)未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但已奉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
          始申請就讀者,須於學期結束前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
          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參加軍事學校正規班等班
          次學員),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5.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所隸單位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
        證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
        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目之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
        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六六九
        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指揮)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
          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
          具得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
          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訓授課
          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審核後實
          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
          司令(指揮)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
          況,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
        適當宣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
        宣導,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本
        規定各項作法;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
        宣導本部督導聯參及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新興產業科
        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資訊、溝通、
        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軍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
        報戰鬥(資源)官科(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人員,
        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
        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專
        案-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
        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建置
        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
        定時進修實需。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其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
        與其職、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者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參與下列證照培訓機構培訓成績
        合格,並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且參加培訓職
        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費補助;另僅距離獲得證照最近 1
        次之培訓費用,始得補助: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3.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
     (2)未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參加國內、外全時
          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參加軍事學校正規班
          等班次學員),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
     (5)經核准「留職停薪」。
     (6)僅修習學分。
     (7)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所隸單位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
        證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
        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目之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
        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人力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
        九七○○○○六六九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指揮)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
          狀況,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
          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
          制單位已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指揮)部核定後
          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
          修復價值之裝具得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
          「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
          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
          指揮)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
          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司令(指揮)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
          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
        適當宣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
        宣導,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本
        規定各項作法;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
        宣導本部督導聯參及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軍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主
        動薦報戰鬥(資源)官科(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人
        員,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
        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
        專案」-「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
        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
        建置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
        不定點、定時進修實需。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其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
        與其職、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者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參與下列證照培訓機構培訓成績
        合格,並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且參加培訓職
        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費補助;另僅距離獲得證照最近 1
        次之培訓費用,始得補助: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3.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
     (2)未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參加國內、外全時
          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參加軍事學校正規班
          等班次學員),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
     (5)經核准「留職停薪」。
     (6)僅修習學分。
     (7)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所隸單位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
        證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
        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目之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
        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人力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
        九七○○○○六六九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部應督導各「教學點
          」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訓
          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部審核後實
          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
          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
          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適當宣
        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
        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各司令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本規定各項
        作法;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本部
        督導聯參及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
        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軍司令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報戰
        鬥(資源)官科(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人員,參與
        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
        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
        專案」-「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
        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
        建置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
        不定點、定時進修實需。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前往進修,其參加教
        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者,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
        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2)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軍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5)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6)僅修習學分者。(惟修習乙級技術士十六學分班取得副學士學
          位者不在此限)
     (7)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者。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人
        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證辦法」及本部人力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九
        七○○○○六六九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人員參加進修,各司令部應督導各「教學
          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
          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部審核後
          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
          月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
          ,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適當宣
        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
        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
        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全募兵」政策,各軍司令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報
        一般官科人員(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官科)人員,參
        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
        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專案」
        -「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
        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
        建置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
        不定點、定時進修實需。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前往進修,其參加教
        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者,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
        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2)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軍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5)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6)僅修習學分者。(惟修習乙級技術士十六學分班取得副學士學
          位者不在此限)
     (7)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者。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人
        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證辦法」及本部人力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九
        七○○○○六六九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人員參加進修,各司令部應督導各「教學
          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
          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部審核後
          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
          月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
          ,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適當宣
        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
        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
        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全募兵」政策,各軍司令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報
        一般官科人員(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官科)人員,參
        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
        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專案」
        -「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
        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
        建置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
        不定點、定時進修實需。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前往進修,其參加教
        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者,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
        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
     (2)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3)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4)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軍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終身學習進修及補助。
     (5)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6)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7)進修課程、系所或技檢職類與個人業務無關者。
     (8)僅修習學分者。(惟修習乙級技術士十六學分班取得副學士學
          位者不在此限)
     (9)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者。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人
        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
        作業要點」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人員參加進修,各司令部應督導各「教學
          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
          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部審核後
          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
          月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
          ,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導計畫
        ,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並以國
        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軍事學校,將本案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幹部參加終身學習,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私
      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申請
      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四)
      1.學位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前往進修,其參加教
        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者,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
        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
     (2)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3)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4)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軍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終身學習進修及補助。
     (5)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6)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7)進修課程、系所或技檢職類與個人業務無關者。
     (8)僅修習學分者。(惟修習乙級技術士十六學分班取得副學士學
          位者不在此限)
     (9)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者。
      4.終身學習學位進修宜鼓勵官兵參加公立大學或國軍策略聯盟學校
        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
        國軍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
        作業要點」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幹部參加終身學習,各司令部應督導各「
          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院校辦理「學位
          」或「專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
          各司令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
          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
          視年度預算狀況,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導計畫
        ,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並以國
        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軍事學校,將本案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第 7 條
七、配套措施:
 (一) 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幹部參加終身學習,本部將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
      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五) 
      1.學位 (分) 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 (管) 核定前往進修,其
        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與業務有關者,成績及格並獲學位 (分) 
        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 (管) 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 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 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 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 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 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校院。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 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
      (2) 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3) 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4) 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 (含軍事院校學官
          )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終身學習進修及補助。
      (5) 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6) 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7) 進修課程、系所或技檢職類與個人業務無關者。
      4.終身學習學位進修宜鼓勵官兵參加公立大學或國軍策略聯盟學校
        進修為優先。
 (二) 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
        國軍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
        作業要點」審查辦理) 
 (三) 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 每年度由各總 (司令) 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運用狀況,
          視經費額度核定成立「教學點」數量,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
          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
      (2) 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幹部參加終身學習,各總 (司令) 部應督
          導各「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院校辦理
          「學位」或「專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
          畫呈報各總 (司令) 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
          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總 (司令) 部統一彙整後
          送本部審核。
      2.各單位應鼓勵各級幹部參加可隨營學習之空中大學 (含空中專校
        ) 、證照及專長培訓。
 (四) 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總 (司令) 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
        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
        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總 (司令) 部督導所屬軍事校院,將本案各項
        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柒、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幹部參加終身學習,本部將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私
    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
    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五) 
 (一) 學位 (分) 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 (管) 核定前往進修,成績
      及格並獲學位 (分) 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二) 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 (管) 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合
      格,始核予經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機構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院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三) 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
      2.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習
        課程及班次者。
      3.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4.奉核定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 (含軍
        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終身學習進修及補助。
 (四) 終身學習學位進修宜鼓勵官兵參加公立大學或國軍策略聯盟學校進
      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一) 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位
      發佈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明文
      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國軍人
      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二) 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頒發或依教育部認可之學
      位證明文件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
      準。 (持國外學歷者,依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一) 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總 (司令) 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運用狀況,視
        經費額度核定成立「教學點」數量,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
        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幹部參加終身學習,各總 (司令) 部應督導
        各「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院校辦理「學
        位」或「專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
        各總 (司令) 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
        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總 (司令) 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
        。
 (二) 各單位應鼓勵各級幹部參加可隨營學習之空中大學 (含空中專校) 
      、證照及專長培訓。
四、加強宣導作為:
 (一) 總政治作戰局及各總 (司令) 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導
      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並以
      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二) 本部督導聯參及各總 (司令) 部督導所屬軍事院校,將本案各項作
      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三) 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成
      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第 7 條
柒、配套措施:
一、放寬公餘認定:凡經單位主官同意之志願役幹部均可在「公餘」時間
    參加進修,至於逢戰備值勤人員則授權由單位主官實施勤務調整,使
    得幹部能有充份時間參加學習。另為更具彈性並兼顧戰訓任務遂行,
    對有必要於日間離開單位赴校接受指導人員,可於個人年度慰勞假內
    實施。
二、學習經費補助:為鼓勵國軍幹部參加終身學習,本部將對參加國內大
    專院校及公、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 (申請標準與補助規定詳如附件四)
 (一) 學位補助:經單位主官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
      全部合格,獲學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二) 證照補助:經單位主官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受訓,且獲
      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三、列入人事運用:凡獲得碩 (學) 士學位或「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
    均可依相關規定列入資績計分及人事運用參考。
四、隨營學習機制:
 (一) 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本部檢討各軍總 (司令) 部現有「教學點」配置及運
          用狀況,視經費額度核定成立「教學點」數量,所需經費之工
          作計畫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部審核。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幹部參加終身學習,各軍總部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辦理協調「策略聯盟」各院校辦理「學
          位」或「專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
          報各總 (司令) 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
          計畫於每年元月及六月底前由各總 (司令) 部統一彙整後送本
          部審核。
 (二) 空中大學:配合現行教育部機制,鼓勵無法參與前述學習幹部參加
      空中大學之授課。
五、加強宣導作為:
 (一) 總政戰部、各軍總 (司令) 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導計
      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並以各
      級幹部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二) 各軍總 (司令) 部督導所屬軍事院校,將本案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
      高年班宣導課程。
 (三) 本部將派員赴三軍各級單位,針對右列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
      導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