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修正 |
|
第 7 條 |
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有
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優良提出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一個學位
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依修業期限,
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證
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合格,獲
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得以獲得之最
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經費補助
,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課程
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教學
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官、士官
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須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申請補助;志
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者,學位進修或證
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
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國防大學、中
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事情報
局(以下簡稱軍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簡稱電展室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通電軍指揮
部)辦理所屬人員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送國防部參謀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審作
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關綜
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不符
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告,經查
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應檢討相關作
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乙次以上之懲罰後,檢附作業檢討報
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
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習課
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提出
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事學
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新職
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於翌月最
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院、駐
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班次之人員
,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在訓或駐外期間
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表。但已獲專案經費
補助者,不得申請公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先。
前款第 7 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應依國
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十名大學或
系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就讀,確保
教學品質,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布核
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陸
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理登錄。
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
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班次
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
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證照或
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
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開始
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並得依年
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
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並配合本部作業維持費編列作業綱
要計畫,於管制期限內報部審查,俾利納入年度教育行政預算編列
。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教學點,得由各司令
(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已逾使
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依規定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相關
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型電
子、平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
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成效
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
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單位
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
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
,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網
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於
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教學
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定時
進修實需。
|
|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
|
第 7 條 |
七、配套措施及學習經費申請規定: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有
關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優良提出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等資料者,得申請部分經費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進修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教育班次及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得申請一個學位
之經費補助。進修期間晉任或轉服軍、士官者,依修業期限,
補助至畢業取得學位止。
(3)已獲取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同等或較低學位補助。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業務有關之證
照培訓機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且成績合格,獲
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每年度得以獲得之最
近一次證照培訓經費申請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申請參加與其職、業務無關
之培訓課程,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得申請相關培訓經費補助
,其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同時參加與其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課程
者,得擇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補助:無服役年限限制,志願役官士兵均得申請參加教學
點開立之學位進修或證照培訓班及相關經費補助。但軍官、士官
申請進修或培訓之課程須與其職、業務有關,始得申請補助;志
願士兵進修或培訓之課程,與其職、業務無關者,學位進修或證
照培訓之經費補助以一次為限。
4.學習經費補助申請審查權責如下:
(1)各司令(指揮)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國防部主計局(以下簡稱
主計局)、國防部軍醫局(以下簡稱軍醫局)、國防大學、中
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以下簡稱中正預校)、國防部軍事情報
局(以下簡稱軍情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以下簡稱電展室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以下簡稱資通電軍指揮
部)辦理所屬人員補助申請之初、複審作業,應送國防部參謀
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彙整。
(2)中央單位(含部本部、直屬勤務部隊等)辦理所屬人員初審作
業後,由人次室辦理複審作業。
(3)人次室彙整各單位申請補助資料後,應實施綜合審查,相關綜
合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由本部配合年度預算額度另訂之。
5.申請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實際獲補助之額度與應核補額度不符
者,應循行政體系逐級申請澄覆,並由單位提出檢討報告,經查
證確有差、漏款情事且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時,單位應檢討相關作
業人員違失責任並核予申誡乙次以上之懲罰後,檢附作業檢討報
告及懲處人令影本,呈報本部核定辦理補發。但以補發前一學年
度之差、漏款額度為限,且需配合於年度申請作業期程完成呈報
。
6.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在中華民國境內以外國學校名義辦理招生且授課之學習課
程或班次。
(2)未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但已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始提出
就讀申請並於學期結束前奉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經奉核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軍事學
校正規班等班次。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之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退前職訓。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8)調職人員未於該學期結束前(以學校行事曆日期為準)向新職
單位申請繼續就讀。但學期結束當月調職人員,最遲於翌月最
後一個工作日前申請,不在此限。
7.奉核准參加軍售訓練(不含進修碩、博士)、國內外指參戰院、
駐外人員、派赴國外參加接機、接艦、特殊裝備訓練等班次之人
員,因任務需求,經國防部專案核定後,得核准其在訓或駐外期
間申請公餘進修學位,並須符合民間學資對照表。但不得申請公
餘進修經費補助。
(二)志願役官士兵參與公餘進修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學位進修為優先。
前款第 7 目人員於在訓或駐外期間申請公餘進修之學校,應依國
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申請美國國內排名前五十名大學或
系所、其他國家(不含美國)世界排名前三百名大學,或
Webometrics 網站所列各國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五之大學就讀,確保
教學品質,並利兵資登管。
(三)志願役官士兵申請公餘進修,事先經所屬單位主官核准,並發布核
准進修人令後,由所屬單位人事部門管制。
(四)志願役官士兵提出所獲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陸
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及查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辦理登錄。
國內、外學歷採認,應以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或經教育部認可
之學資始可登錄。
(五)前款所稱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合法證明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2.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構)相關班次
所頒發之證照或專長證明文書。
3.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
育字第零九七零零零零六六九號函釋認可之國外學歷。
(六)教學點學習機制:
1.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於各教學點辦理學位、證照或
專長培訓授課,並擬定相關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
審核後實施。
2.前目之學位、證照或專長培訓所需經費工作計畫應於每年度開始
前三個月前由各司令(指揮)部彙整送本部審核,本部並得依年
度預算狀況,優先核補支援外、離島、偏遠地區。
3.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官士兵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
大學、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各教學點開立之班次進修。
(七)各司令(指揮)部應於每年度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將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
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但經檢討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裁撤之
教學點,得由各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
具辦理轉用,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經鑑定後得依規定
辦理報廢及除帳。
(八)加強宣導及管制作為:
1.國軍各級單位應充分向所屬官兵宣導本規定各項作法,並由相關
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1)政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應擬定適當宣導計畫,於各類型電
子、平面媒體實施宣導,使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
本規定各項作法。
(3)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學生宣導。
2.本部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軍事學校,抽檢各項宣導,督導成效
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九)培育民間專長:
1.各單位應鼓勵所屬官兵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
及委訓機構等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各級單位
主動薦報所屬志願役官士兵,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
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十)推動數位學習:
1.為避免國軍官兵因戰、演訓任務推動,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
,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網
路等)學習方式,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數位學習專案,於
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及結合已建置教學
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定時
進修實需。
|
|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
|
第 7 條 |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
其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並獲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進修與職、業務無關之教育
班次及課程,且補助以一學位為限,進修期間晉任轉服士官,
仍依修業期限,補助至畢業且取得學位止。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參與證照
培訓機構培訓成績合格,並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
士證,且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費補助;每
年度以獲得證照最近一次之培訓費用,始得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進修與職、業務無關之培訓
職類,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如參加與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班隊,擇
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無服役年限限制,無論進修學位或證照,軍官、士官進
修須與職、業務有關,始得補助;志願士兵進修須與職、業務無
關者,補助以一次為限。
4.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習課程
及班次。
(2)未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但已奉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
始申請就讀者,須於學期結束前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
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參加軍事學校正規班等班
次學員),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5.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所隸單位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
證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依陸海空軍兵籍資料管理暨查
證作業規定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
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目之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
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六六九
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指揮)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
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
具得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
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訓授課
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審核後實
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
司令(指揮)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
況,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
適當宣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
宣導,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本
規定各項作法;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
宣導本部督導聯參及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新興產業科
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資訊、溝通、
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軍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
報戰鬥(資源)官科(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人員,
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
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專
案-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
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建置
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
定時進修實需。
|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
|
第 7 條 |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附件二之一)
1.學位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
其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並獲
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進修與職、業務無關之教育
班次及課程,且補助以一學位為限,進修期間晉任轉服士官,
仍依修業期限,補助至畢業且取得學位止。
2.證照補助:
(1)服役滿一年以上志願役官士兵,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參與證照
培訓機構 培訓成績合格,並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
士證,且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費補助;每
年度以獲得證照最近一次之培訓費用,始得補助。
(2)服現役滿二年以上之志願士兵,得進修與職、業務無關之培訓
職類,補助以一次為限。
(3)志願士兵年度內如參加與職、業務有關及無關之培訓班隊,擇
一申請補助。
3.教學點:無服役年限限制,無論進修學位或證照,軍官、士官進
修須與職、業務有關,始得補助;志願士兵進修須與職、業務無
關者,補助以一次為限。
4.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習課程
及班次。
(2)未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但已奉核准報考並考取,入學後
始申請就讀者,須於學期結束前核准,當學期得申請補助。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
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參加軍事學校正規班等班
次學員),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
(5)學期期間經核准留職停薪。
(6)僅修習學分。
(7)當學期進修科目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5.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所隸單位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
證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
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目之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
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及本部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九七○○○○六六九
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指揮)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
,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指揮)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
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
具得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
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訓授課
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指揮)部審核後實
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
司令(指揮)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
況,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
適當宣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
宣導,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本
規定各項作法;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
宣導本部督導聯參及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新興產業科
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資訊、溝通、
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軍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
報戰鬥(資源)官科(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人員,
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及
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專
案-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續
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建置
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不定點、
定時進修實需。
|
| 民國 102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
第 7 條 |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其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
與其職、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者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參與下列證照培訓機構培訓成績
合格,並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且參加培訓職
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費補助;另僅距離獲得證照最近 1
次之培訓費用,始得補助: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3.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
(2)未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參加國內、外全時
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參加軍事學校正規班
等班次學員),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
(5)經核准「留職停薪」。
(6)僅修習學分。
(7)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所隸單位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
證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
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目之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
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人力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
九七○○○○六六九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指揮)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
狀況,檢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
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
制單位已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指揮)部核定後
予以裁撤,並將專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
修復價值之裝具得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指揮)部應督導各
「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
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
指揮)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
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司令(指揮)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
,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
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指揮)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
適當宣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
宣導,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各司令(指揮)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本
規定各項作法;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
宣導本部督導聯參及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軍司令(指揮)部應指導所屬主
動薦報戰鬥(資源)官科(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人
員,參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
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
專案」-「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
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
建置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
不定點、定時進修實需。
|
|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
第 7 條 |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校院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其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
與其職、業務有關,且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位(分)證明者
,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參與下列證照培訓機構培訓成績
合格,並獲得行政院核頒各類中華民國技術士證,且參加培訓職
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費補助;另僅距離獲得證照最近 1
次之培訓費用,始得補助: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3.有下列情事者,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
(2)未經所隸單位主官核准進修。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參加國內、外全時
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參加軍事學校正規班
等班次學員),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
(5)經核准「留職停薪」。
(6)僅修習學分。
(7)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所隸單位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
證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
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目之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
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
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
歷採認辦法」及本部人力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
九七○○○○六六九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參加營外進修之人員,各司令部應督導各「教學點
」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訓
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部審核後實
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
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
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適當宣
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
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各司令部及本部聯參應擬定年度宣導計畫,持續宣導本規定各項
作法;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本部
督導聯參及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
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募兵」政策,各軍司令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報戰
鬥(資源)官科(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人員,參與
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
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
專案」-「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
下,持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
建置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
不定點、定時進修實需。
|
| 民國 98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
|
第 8 條 |
八、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前往進修,其參加教
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者,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
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2)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軍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5)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6)僅修習學分者。(惟修習乙級技術士十六學分班取得副學士學
位者不在此限)
(7)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者。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人
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證辦法」及本部人力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九
七○○○○六六九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人員參加進修,各司令部應督導各「教學
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
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部審核後
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
月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
,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適當宣
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
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
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全募兵」政策,各軍司令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報
一般官科人員(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官科)人員,參
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
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專案」
-「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
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
建置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
不定點、定時進修實需。
|
|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
|
第 8 條 |
八、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前往進修,其參加教
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者,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
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2)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3)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軍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公餘進修及補助。
(4)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5)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6)僅修習學分者。(惟修習乙級技術士十六學分班取得副學士學
位者不在此限)
(7)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者。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人
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採證辦法」及本部人力司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國力培育字第○九
七○○○○六六九號函示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人員參加進修,各司令部應督導各「教學
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
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部審核後
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
月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
,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應即擬定適當宣
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
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軍事學校,應將本規定各項作
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五)培育民間專長:
為落實提升人力素質政策,培育獲取民間專長及證照,各單位應辦
理以下事項:
1.鼓勵所屬參加由政府結合大專校院教育資源、公訓及委訓機構等
單位所開設「資訊軟體培訓計畫」、「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新興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等訓練班次,以培育語文、管理、
資訊、溝通、運用科技及研發創新等能力。
2.配合本部「推動全募兵」政策,各軍司令部應指導所屬主動薦報
一般官科人員(步、砲、裝、政戰、航輪、防警官科)人員,參
與資訊電腦類等證照培訓班隊,以滿足未來職能需求。
(六)推動數位學習:
1.因應國軍部隊戰、演任務推動,多無法定時、定點參與學習之限
制,各單位應主動輔導官兵參與「多元媒體(電視、廣播、套裝
及網路等)」學習方式,以打破時空藩離限制,主動學習。
2.結合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原「國軍數位學習專案」
-「數位國防學習園區」現有架構,於符合資安政策原則下,持
續推動實施。
3.輔導國軍軍事校院研討開設「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或結合已
建置教學設備開發「數位學習課程」,以滿足軍職人員營內、外
不定點、定時進修實需。
|
|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
|
第 8 條 |
八、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軍職人員參加公餘進修,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二)
1.學位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前往進修,其參加教
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者,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
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
(2)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3)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4)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軍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終身學習進修及補助。
(5)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6)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7)進修課程、系所或技檢職類與個人業務無關者。
(8)僅修習學分者。(惟修習乙級技術士十六學分班取得副學士學
位者不在此限)
(9)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者。
4.參與公餘進修學位以參加公立大學校院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資料,納入國軍人
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
作業要點」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人員參加進修,各司令部應督導各「教學
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民間校院辦理「學位」或「專長」培
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各司令部審核後
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
月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狀況
,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導計畫
,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並以國
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軍事學校,將本案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
| 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
|
第 7 條 |
七、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幹部參加終身學習,本部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私
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申請
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四)
1.學位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前往進修,其參加教
育班次及課程,與其職、業務有關者,成績優良並獲成績單或學
位(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管)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學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
(2)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3)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4)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含軍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終身學習進修及補助。
(5)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6)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7)進修課程、系所或技檢職類與個人業務無關者。
(8)僅修習學分者。(惟修習乙級技術士十六學分班取得副學士學
位者不在此限)
(9)前已修習經評定成績不及格,「重修」或「補修」者。
4.終身學習學位進修宜鼓勵官兵參加公立大學或國軍策略聯盟學校
進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
國軍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
作業要點」審查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司令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學習運用狀況,檢
討「教學點」維持作業預算需求,所需維持工作計畫於每年年
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已無學習需求或原編制單位已
裁撤之「教學點」,得經所屬司令部核定後予以裁撤,並將專
案購置裝具辦理轉用,如已逾使用年限或無修復價值之裝具得
經鑑定後依規定予以報廢及除帳。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幹部參加終身學習,各司令部應督導各「
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院校辦理「學位
」或「專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
各司令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
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司令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本部得
視年度預算狀況,以外、離島、偏遠地區優先核補支援。
2.各單位主官應輔導所屬優先選擇參加可彈性上課(如空中大學、
專校、遠距教學授課)或赴營教學等班次進修。
(四)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司令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導計畫
,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並以國
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司令部督導所屬軍事學校,將本案各項作法列
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
|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修正 |
|
第 7 條 |
七、配套措施:
(一) 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幹部參加終身學習,本部將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
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
請作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五)
1.學位 (分) 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 (管) 核定前往進修,其
參加教育班次及課程,與業務有關者,成績及格並獲學位 (分)
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2.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 (管) 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
機構培訓成績合格,其參加培訓職類,與業務有關者,始核予經
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 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 依職業訓練法核准設立之事業機構、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或財
團法人等訓練機構所辦理之專長證照班隊。
(3) 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
(4) 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 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校院。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3.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 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
(2) 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
習課程及班次者。
(3) 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4) 依本部「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奉核定參加國內、
外全時進修及參加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 (含軍事院校學官
)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終身學習進修及補助。
(5) 已領有其他部會、單位編列預算補助或減免學費者。
(6) 經奉核定「留職停薪」者。
(7) 進修課程、系所或技檢職類與個人業務無關者。
4.終身學習學位進修宜鼓勵官兵參加公立大學或國軍策略聯盟學校
進修為優先。
(二) 列入人事運用:
1.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
位發布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
明文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
國軍人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2.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認可之學位證明文件為
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政府所屬
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準。 (持
國外學歷者,由各人事權責單位依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
作業要點」審查辦理)
(三) 隨營學習機制:
1.赴營授課:
(1) 每年度由各總 (司令) 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運用狀況,
視經費額度核定成立「教學點」數量,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
每年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
(2) 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幹部參加終身學習,各總 (司令) 部應督
導各「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院校辦理
「學位」或「專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
畫呈報各總 (司令) 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
工作計畫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總 (司令) 部統一彙整後
送本部審核。
2.各單位應鼓勵各級幹部參加可隨營學習之空中大學 (含空中專校
) 、證照及專長培訓。
(四) 加強宣導作為:
1.總政治作戰局及各總 (司令) 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
導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
並以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2.本部督導聯參及各總 (司令) 部督導所屬軍事校院,將本案各項
作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3.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
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
| 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
|
第 7 條 |
柒、配套措施:
一、學習經費補助:
為鼓勵國軍幹部參加終身學習,本部將對參加國內大專院校及公、私
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適額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申請作
業與補助額度詳如附件五)
(一) 學位 (分) 補助: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 (管) 核定前往進修,成績
及格並獲學位 (分) 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二) 證照補助:凡經服務單位權責主官 (管) 核定參與下列證照培訓合
格,始核予經費補助,以提升學能:
1.行政院所屬公立機構。
2.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機構之專長證照班隊。
3.經教育部立案,且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公、私立學校。
4.國軍技術職類訓練中心。
5.經勞委會機具設備檢定合格之國軍軍事院校。
前項之補助以獲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為限。
(三) 凡有下列情事者,均不予經費補助:
1.公餘進修博士學位者。
2.參加「以外國學校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招生且授課」等學習
課程及班次者。
3.未經單位權責主官核定參與進修者。
4.奉核定參加國內、外全時進修及深造教育、進修教育人員 (含軍
事院校學官) ,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終身學習進修及補助。
(四) 終身學習學位進修宜鼓勵官兵參加公立大學或國軍策略聯盟學校進
修為優先。
二、列入人事運用:
(一) 進修人員均應事先以申請表呈請單位權責主官核准,並由人事單位
發佈核准進修人令以利管制,所獲學位、證照、專長等合法證明文
件,得經人事單位審查後,登入個人兵籍及退伍資料,納入國軍人
員專長分類作業,並得作為任職資格參考。
(二) 前項合法證明文件,學位證書應以教育部頒發或依教育部認可之學
位證明文件為限;證照及專長證明,以參加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 政府所屬教育訓練機關相當班次所獲得之證照、專長證明文書為
準。 (持國外學歷者,依教育部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辦理)
三、隨營學習機制:
(一) 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各總 (司令) 部依現有「教學點」配置及運用狀況,視
經費額度核定成立「教學點」數量,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於每年
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前報本部審核。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幹部參加終身學習,各總 (司令) 部應督導
各「教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協調「策略聯盟」各院校辦理「學
位」或「專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報
各總 (司令) 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計畫
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由各總 (司令) 部統一彙整後送本部審核
。
(二) 各單位應鼓勵各級幹部參加可隨營學習之空中大學 (含空中專校)
、證照及專長培訓。
四、加強宣導作為:
(一) 總政治作戰局及各總 (司令) 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導
計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並以
國軍官兵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二) 本部督導聯參及各總 (司令) 部督導所屬軍事院校,將本案各項作
法列入在校最高年班宣導。
(三) 本部將派員赴國軍各級單位,針對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導成
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
| 民國 91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
|
第 7 條 |
柒、配套措施:
一、放寬公餘認定:凡經單位主官同意之志願役幹部均可在「公餘」時間
參加進修,至於逢戰備值勤人員則授權由單位主官實施勤務調整,使
得幹部能有充份時間參加學習。另為更具彈性並兼顧戰訓任務遂行,
對有必要於日間離開單位赴校接受指導人員,可於個人年度慰勞假內
實施。
二、學習經費補助:為鼓勵國軍幹部參加終身學習,本部將對參加國內大
專院校及公、私立訓練機構進修人員實施補助,補助額度與區分如下
: (申請標準與補助規定詳如附件四)
(一) 學位補助:經單位主官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進修且成績
全部合格,獲學分證明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二) 證照補助:經單位主官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其前往受訓,且獲
得「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三、列入人事運用:凡獲得碩 (學) 士學位或「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
均可依相關規定列入資績計分及人事運用參考。
四、隨營學習機制:
(一) 赴營授課:
1.每年度由本部檢討各軍總 (司令) 部現有「教學點」配置及運
用狀況,視經費額度核定成立「教學點」數量,所需經費之工
作計畫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部審核。
2.為協助無法至營外之幹部參加終身學習,各軍總部督導各「教
學點」執行單位視需求辦理協調「策略聯盟」各院校辦理「學
位」或「專長」培訓授課事宜。上述「學位培訓」實施計畫呈
報各總 (司令) 部審核後實施;「專長培訓」所需經費之工作
計畫於每年元月及六月底前由各總 (司令) 部統一彙整後送本
部審核。
(二) 空中大學:配合現行教育部機制,鼓勵無法參與前述學習幹部參加
空中大學之授課。
五、加強宣導作為:
(一) 總政戰部、各軍總 (司令) 部於接獲本令後,應即擬定適當宣導計
畫,連續於各類型電子、平面媒體實施三個月以上之宣導,並以各
級幹部均能充分瞭解本案各項作法為宣導目標。
(二) 各軍總 (司令) 部督導所屬軍事院校,將本案各項作法列入在校最
高年班宣導課程。
(三) 本部將派員赴三軍各級單位,針對右列各項宣導作為實施抽檢,督
導成效列入各級主官績效評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