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儘後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者,其儘後召集申請範圍、限
制條件、所要證明文件及處理程序,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
表(如附表十三)辦理。
(二)合於前款規定之維持治安必要人員,其申請範圍、機關單位及限制
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警察機關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四辦
理。
2.各級法院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五辦理。
3.法務部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六辦理。
4.國家安全局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七
辦理。
5.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八辦理。
6.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九辦理。
7.內政部移民署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二十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