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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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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七、儘後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者,其儘後召集申請範圍、限
      制條件、所要證明文件及處理程序,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
      表(如附表十三)辦理。
(二)合於前款規定之維持治安必要人員,其申請範圍、機關單位及限制
      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警察機關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四辦
        理。
      2.各級法院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五辦理。
      3.法務部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六辦理。
      4.國家安全局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七
        辦理。
      5.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八辦理。
      6.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九辦理。
      7.內政部移民署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二十辦理。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儘後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者,其儘後召集申請範圍、限
      制條件、所要證明文件及處理程序,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
      表(如附表十三)辦理。
(二)合於前款規定之維持治安必要人員,其申請範圍、機關單位及限制
      條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警察機關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四辦
        理。
      2.各級法院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五辦理。
      3.法務部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六辦理。
      4.國家安全局相關人員(含總統、副總統侍衛人員):依附表十七
        辦理。
      5.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海巡署相關人員:依附表十八辦理。
      6.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相關人員:依附表十九辦理。
      7.內政部移民署所屬相關人員:依附表二十辦理。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儘後召集作業方式:
    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各款規定者,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
    準表所定條件、申請要領及應繳送證件等規定辦理(如附表十一至附
    表十九)。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儘後召集作業方式:
(一)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依下列規定辦理:
      1.須為單位編制內任命有案之現職人員。
      2.須年滿二十五歲以上。
      3.技正、技士、技佐人員,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者為限。
      4.本款申請範圍依照「警察機關辦理儘後召集第一款申請範圍暨合
        於申請單位一覽表」辦理。
(二)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
      學生」,其申請儘後召集作業程序,依照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
      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辦理。另依學位授予法第十三條所
      定軍警學校學生符合授予學位要件者,由各校逕向縣市後備指揮部
      造報申請處理名冊,辦理儘後召集。
(三)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
      人員」申請儘後召集者,應確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
      所列各級行政機關,並列為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
      害防救)編組人員,始得辦理。
(四)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所定儘後召集申請範圍,依照召集規則第四
      十九條所定「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辦理(如附表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

 民國 94 年 04 月 01 日修正
  第 6 條
六、 儘後召集作業方式:
 (一) 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所定「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
      」,依下列規定辦理:
      1.須為單位編制內任命有案之現職人員。
      2.須年滿二十五歲以上。
      3.技正、技士、技佐人員,其職務應確屬他人不能替代者為限。
      4.本款申請範圍依照「警察機關辦理儘後召集第一款申請範圍暨合
        於申請單位一覽表」辦理。
 (二) 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所定「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
      讀之學生」,其申請儘後召集作業程序,依照教育部訂頒「專科以
      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辦理。另依「學位授予法」第
      十三條所定軍警學校學生符合授予學位要件者,由各校逕向縣市司
      令部造報申請處理名冊,辦理儘後召集。
 (三) 合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第三款所定「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
      需之人員」申請儘後召集者,應確依「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
      表」所列各級行政機關,並列為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 (
      或災害防救) 編組人員,始得辦理。
 (四) 「兵役法施行法」第三十條所定逐次召集申請範圍,依照「召集規
      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儘後召集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