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裝備整備: (一)後備指揮部應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需,平時於北、中、南 部地區後備部隊訓練中心、臺北淡水、宜蘭、花蓮、臺東等地區, 各建立一個營量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 (二)各司令(指揮)部應結合作戰區災害防救能量,建立一至二個後備 營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救災裝備依任務特性及編裝自行律定。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所需之車輛、工程重機械,平時由各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部隊需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實調查編管, 納入計畫整備。
七、裝備整備: (一)後備指揮部應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需,平時於北、中、南 部地區後備部隊訓練中心、臺北淡水、宜蘭、花蓮、臺東等地區, 各建立一個營量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 (二)各司令部及憲兵指揮部應結合常備部隊災害防救能量,建立一至二 個後備營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救災裝備依任務特性及編裝自行律 定。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所需之車輛、工程重機械,平時由各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部隊需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實調查編管, 納入計畫整備。
八、裝備整備: (一)後備指揮部應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需,平時於北、中、南 部地區後備部隊訓練中心、臺北淡水、宜蘭、花蓮、臺東等地區, 各建立一個營量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 (二)各司令部及憲兵指揮部應結合常備部隊災害防救能量,建立一至二 個後備營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救災裝備依任務特性及編裝自行律 定。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所需之車輛、工程重機械,平時由各級後備 指揮部依據部隊需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實調查編管, 納入計畫整備。
八、裝備整備: (一)後備司令部應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之實需,平時於北、中、南 、花蓮、臺東等地區,各建立一個營量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 (二)各司令部應結合常備部隊災害防救能量,建立一至二個後備營之基 本災害防救裝備,救災裝備依任務特性及編裝自行律定。 (三)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所需之車輛、工程重機械,平時由各級後備 指揮部依據部隊需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實調查編管, 納入計畫整備。
八、裝備整備: (一)後備司令部應依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救之實需,平時於北、中、南 、花蓮、臺東等地區,各建立一個營量之基本災害防救裝備。 (二)各司令部應結合常備部隊災害防救能量,建立一至二個後備營之基 本災害防救裝備,救災裝備依任務特性及編裝自行律定。 (三)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救所需之車輛、工程重機械,平時由各級後備 指揮部依據部隊需求,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詳實調查編管, 納入計畫整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