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七、執行要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 3)(一)災害發生階段:
      1.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1)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軍人協
          力救災事宜。
     (2)綜彙災情進展及輔導組織協力救災執行成效。
     (3)規劃各級長官勘災、慰勉協力救災輔導幹部辛勞,以表關懷之
          意,並激勵渠等士氣。
     (4)若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則結合「防(救)災機制運作」作業規
          定,指導依回報體系通報當前災情、協力救災幹部及所需支援
          兵力、裝備等事項。
     (5)新聞發布、議題擬答及媒體平衡報導之協調聯繫。
      2.地區指揮部:
     (1)隨時掌握災情進展回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並妥予縣
          (市)指揮部(服務中心)救災指導與行政支援。
     (2)規劃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成立慰問團隊,派遣輔導
          幹部代表主動至災區慰問災民。
     (3)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救災成效,並於每日 1
          600 時前電傳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戰情及動管處組訓輔
          導科綜整。
     (4)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協調、聯繫協力
          災情蒐集、呈報及支援搶救事宜。
     (5)災情影響層面過大時,應即時統合地區救災資源,適時投入災
          區救援。
      3.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當接獲災難訊息時,指揮官應於第一時間前往現場掌握災情,
          採「邊處置、邊回報」原則,立即循系反映地區指揮部及全民
          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研處,並指揮調度人力及資源。
     (2)運用動員連絡官與受災地區之輔導幹部聯繫,掌握災區狀況及
          災損情形,瞭解救援所需協助,適時動員編組幹部投入救災。
     (3)考量災難種類、規模、傷亡人數及影響層面等因素,預判所需
          救災能量及期程,妥善規劃救災作為。
     (4)動員幹部投入救災或災後復原前,應實施勤前教育及完成編組
          分工,並考量基本安全裝備(災防雨衣、膠盔)、飲水、膳食
          及安全因素。
     (5)立即與地方警消完成聯繫,派員進入前進指揮所,結合相關作
          業要點,協力災情蒐集、通報、支援搶救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視實況協助地方政府申請國軍救災兵力支援。
     (6)協調地方憲警單位,派遣輔導幹部協助災害週邊地點各重要道
          路交通管制事宜。
     (7)指導輔導組織幹部(穿著全民國防背心以為識別)前往災區(
          醫院)開設服務台,協助災民疏散並服務現場官兵及家屬,提
          供礦泉水及基本民生物資供其使用。
     (8)掌握受難之輔導幹部(後備軍人),運用平時蒐集之社會救助
          資訊,積極聯繫轄內各救助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榮服處、
          慈善基金會等),適時急難轉介,由縣市指揮官前往慰問,並
          依戰情業管循系回報。
     (9)整合地方村里幹事及輔導幹部參與國軍救災兵力實施編組,投
          入復原工作。
    (10)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成效(
          成果統計表如附表 4),並於每日輔導幹部出發時完成初報,
          至救災地區後完成續報,結報時須預報次日救災規劃,並於 1
          530 時前電傳地區指揮部(格式如附表 5)。
      4.輔導中心:
     (1)於縣市政府災防應變中心開設時,災防連絡官結合輔導中心幹
          部實施編組,進駐各(鄉鎮市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參加災
          防相關會議。
     (2)掌握所在鄉、鎮、市、區災情,並立即回報縣(市)指揮部(
          後服中心),提供最新災情資訊。
     (3)完成可運用編組人員及救災工(機)具調配,依指導規劃投入
          災害救援工作,視現況提供需求查報及成效回報,並引導國軍
          部隊執行災害救援工作。
     (4)配合區公所撤離機制,協同作戰區預置兵力,先期實施災害潛
          勢區域鄉民撤離。
     (5)協力服務台開設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災民疏散、宣慰、
          募集(發放)救難物資及急難轉介事宜。
     (6)災害初期輔導中心派遣應急人力後,於災後 1  小時整合各中
          心人力,完成編組支援救災,若救災時間逾 1  日以上,則區
          分輔導中心採日夜班方式輪派,以持續救災及後續能量。
     (7)未參與災害救援工作之幹部,持續協力掌握災情及掌握可動用
          之人力、時程及所需裝備調查,待命投入救援工作。
(二)善後復原階段:
      1.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善後
        復原作為及驗證執行成效。
      2.地區指揮部:
     (1)掌握復原狀況回報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通報作戰區,
          並指導所轄縣(市)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遂行災後復原工作。
     (2)統合地區資源,支援災區復原所需之工程機具、消毒用品等行
          政支援。
      3.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以恢復市容、防疫消毒為重點。
     (2)擔任善後復原所需運輸車輛,以協調運用地方政府支援車輛為
          主,縣(市)指揮部車輛為輔,或就近協調友軍單位支援;另
          協調地方政府與衛生、環保或醫療機構提供消毒器具及消毒藥
          品,俾利輔導中心遂行災區防疫消毒使用。
     (3)人力運用:動員非災區輔導中心幹部實施救災,由中心秘書(
          含)以上幹部帶隊,以重災區之一點(段)為目標,爾後再逐
          次轉移至其他次要災區。
     (4)作業順序:
    A.道路:優先主幹道、支幹道,巷道次之。
    B.設施:優先政府機關,學校(國中、小學)次之。
    C.住宅:優先輔導幹部住宅、現役軍人住宅(子弟於部隊服務),後
    備軍人住宅及一般民眾次之。
      4.輔導中心:
     (1)災害 72 小時後,持續開設服務台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
          輔導幹部。
     (2)引導國軍常備部隊進入災區,並擔任與村里長溝通平台。若常
          備兵力無法滿足災救任務時,則依令引導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
          救。
     (3)掌握每日可運用之輔導幹部,以利遂行善後復原。
     (4)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垃圾打掃及清運。
     (5)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防疫消毒工作。
     (6)運用地方資源,適時慰問救災部隊。
 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執行要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
(一)災害發生階段:
      1.後備指揮部:
     (1)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軍人協
          力救災事宜。
     (2)綜整災情進展及輔導組織協力救災執行成效。
     (3)規劃各級長官勘災、慰勉協力救災輔導幹部辛勞,以表關懷之
          意,並激勵渠等士氣。
     (4)若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則結合「防(救)災機制運作」作業規
          定,指導依回報體系通報當前災情、協力救災幹部及所需支援
          兵力、裝備等事項。
     (5)新聞發布、議題擬答及媒體平衡報導之協調聯繫。
      2.地區指揮部:
     (1)隨時掌握災情進展回報後備指揮部,並妥予縣(市)指揮部(
          服務中心)救災指導與行政支援。
     (2)規劃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成立慰問團隊,派遣輔導
          幹部代表主動至災區慰問災民。
     (3)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救災成效,並於每日
          1600  時前電傳後備指揮部戰情及動管處組訓輔導科綜整。
     (4)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協調、聯繫協力
          災情蒐集、呈報及支援搶救事宜。
     (5)災情影響層面過大時,應即時統合地區救災資源,適時投入災
          區救援。
      3.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當接獲災難訊息時,指揮官應第一時間親自前往現場掌握災情
          ,採「邊處置」、「邊回報」之原則,立即反映地區指揮部及
          後備指揮部研處,並指揮調度人力及資源。
     (2)運用動員連絡官與受災地區之輔導幹部聯繫,掌握災區狀況及
          災損情形,瞭解救援所需協助,適時動員編組幹部投入救災。
     (3)考量災難種類、規模、傷亡人數及影響層面等因素,預判所需
          救災能量及期程,妥善規劃救災作為。
     (4)動員幹部投入救災或災後復原前,應予以勤前教育及編組分工
          ,並考量基本安全裝備(災防雨衣、膠盔)、飲水、膳食及安
          全因素。
     (5)立即與地方警消完成聯繫,派員進入前進指揮所,結合相關作
          業要點,協力災情蒐集、通報、支援搶救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視實況協助地方政府申請國軍救災兵力支援。
     (6)協調地方憲警單位,派遣輔導幹部協助災害週邊地點各重要道
          路交通管制事宜。
     (7)指導輔導組織幹部穿著全民國防背心前往災區(醫院)開設服
          務台,協助災民疏散並服務現場官兵及家屬,提供礦泉水及基
          本民生物資供其使用。
     (8)掌握受難之輔導幹部(後備軍人),運用平時蒐集之社會救助
          資訊,積極聯繫轄內各救助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榮服處、
          慈善基金會等),適時急難轉介,並由縣市指揮官前往慰問並
          循系回報。
     (9)整合地方村里幹事及輔導幹部與國軍救災兵力實施編組,投入
          復原工作。
    (10)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成效(
          成果統計表如附表四),並於每日輔導幹部出發時完成初報,
          至救災地區後完成續報,結報時須預報次日救災規劃,並於
          1530  時前電傳地區指揮部(格式如附表五)。
      4.輔導中心:
     (1)於縣市政府災防應變中心開設時,災防連絡官結合輔導中心幹
          部實施編組,即同時進駐(鄉鎮市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參
          加應變中心災防會議。
     (2)掌握所在鄉、鎮、市、區災情,並立即回報縣(市)指揮部(
          後服中心),提供最新災難資訊。
     (3)完成可運用之編組人員及救災工具調配,依指導規劃投入災害
          救援工作,視現況提供需求查報及成效回報,並引導國軍部隊
          遂行災害救援工作。
     (4)配合區公所撤離機制,協同作戰區預置兵力,先期實施災害潛
          勢區域鄉民撤離。
     (5)協力服務台開設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災民疏散、宣慰、
          募集(發放)救難物資及急難轉介事宜。
     (6)災害初期輔導中心派遣應急人力後,於災後 1  小時整合各中
          心人力,完成擴大編組支援救災,若救災時間逾1日以上,則區
          分輔導中心採日夜班方式輪派,以持續救災及後續能量。
     (7)未參與災害救援工作之幹部,持續協力掌握災情及掌握可動用
          之人力、時程及所需裝備調查,待命投入救援工作。
(二)善後復原階段:
      1.後備指揮部:指導各級指揮部(後服中心)善後復原作為及驗證
        執行成效。
      2.地區指揮部:
     (1)掌握復原狀況回報後備指揮部、通報作戰區,並指導所轄縣(
          市)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遂行災後復原工作。
     (2)統合地區資源,支援災區復原所需之工程機具、消毒用品等行
          政支援。
      3.縣(市)指揮部(後服中心):
     (1)以恢復市容、防疫消毒為重點。
     (2)擔任善後復原所需運輸車輛,以協調運用地方政府支援車輛為
          主,縣(市)指揮部車輛為輔,或就近協調友軍單位支援;另
          協調地方政府與衛生、環保或醫療機構提供消毒器具及消毒藥
          品,俾利輔導中心遂行災區防疫消毒使用。
     (3)人力運用:動員非災區輔導中心幹部實施救災,由中心秘書(
          含)以上幹部帶隊,以重災區之一點(段)為目標,爾後再逐
          次轉移至其他次要災區。
     (4)作業順序:
          A.道路:優先主幹道、支幹道,巷道次之。
          B.設施:優先政府機關,學校(國中、小學)次之。
          C.住宅:優先輔導幹部住宅、現役軍人住宅(子弟於部隊服務
            ),後備軍人住宅及一般民眾次之。
      4.輔導中心:
     (1)災害 72 小時後,持續開設服務台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
          輔導幹部。
     (2)引導國軍常備部隊進入災區,並擔任與村里長溝通平台。若常
          備兵力無法滿足災救任務時,則依令引導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
          救。
     (3)掌握每日可運用之輔導幹部,以利遂行善後復原。
     (4)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垃圾打掃及清運。
     (5)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防疫消毒工作。
     (6)運用地方資源,適時慰問救災部隊。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執行要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
(一)災害發生階段:
      1.後備指揮部:
     (1)指導各級指揮部(服務中心)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軍人協
          力救災事宜。
     (2)綜整災情進展及輔導組織協力救災執行成效。
     (3)規劃各級長官勘災、慰勉協力救災輔導幹部辛勞,以表關懷之
          意,並激勵渠等士氣。
     (4)若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則結合「防(救)災機制運作」作業規
          定,指導依回報體系通報當前災情、協力救災幹部及所需支援
          兵力、裝備等事項。
     (5)新聞發布、議題擬答及媒體平衡報導之協調聯繫。
      2.地區指揮部:
     (1)隨時掌握災情進展回報後備指揮部,並妥予縣(市)指揮部(
          服務中心)救災指導與行政支援。
     (2)規劃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成立慰問團隊,派遣輔導
          幹部代表主動至災區慰問災民。
     (3)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救災成效,並於每日
          1600  時前電傳後備指揮部戰情及動管處組訓輔導科綜整。
     (4)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協調、聯繫協力
          災情蒐集、呈報及支援搶救事宜。
     (5)災情影響層面過大時,應即時統合地區救災資源,適時投入災
          區救援。
      3.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
     (1)當接獲災難訊息時,指揮官應第一時間親自前往現場掌握災情
          ,採「邊處置」、「邊回報」之原則,立即反映地區指揮部及
          後備指揮部研處,並指揮調度人力及資源。
     (2)運用動員連絡官與受災地區之輔導幹部聯繫,掌握災區狀況及
          災損情形,瞭解救援所需協助,適時動員編組幹部投入救災。
     (3)考量災難種類、規模、傷亡人數及影響層面等因素,預判所需
          救災能量及期程,妥善規劃救災作為。
     (4)動員幹部投入救災或災後復原前,應予以勤前教育及編組分工
          ,並考量基本安全裝備(災防雨衣、膠盔)、飲水、膳食及安
          全因素。
     (5)立即與地方警消完成聯繫,派員進入前進指揮所,結合相關作
          業要點,協力災情蒐集、通報、支援搶救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
          事宜,視實況協助地方政府申請國軍救災兵力支援。
     (6)協調地方憲警單位,派遣輔導幹部協助災害週邊地點各重要道
          路交通管制事宜。
     (7)指導輔導組織前往災區(醫院)開設服務台,協助災民疏散並
          服務現場官兵及家屬,提供礦泉水及基本民生物資供其使用。
     (8)掌握受難之輔導幹部(後備軍人),運用平時蒐集之社會救助
          資訊,積極聯繫轄內各救助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榮服處、
          慈善基金會等),適時急難轉介,並由縣市指揮官前往慰問並
          循系回報。
     (9)整合地方村里幹事及輔導幹部與國軍救災兵力實施編組,投入
          復原工作。
     (10) 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成效
            (成果統計表如附表四),並於每日輔導幹部出發時完成初
            報,至救災地區後完成續報,結報時須預報次日救災規劃,
            並於 1530 時前電傳地區指揮部(格式如附表五)。
      4.輔導中心:
     (1)於縣市政府災防應變中心開設時,災防連絡官結合輔導中心幹
          部實施編組,即同時進駐(鄉鎮市區)公所災害應變中心,參
          加應變中心災防會議
     (2)掌握所在鄉、鎮、市、區災情,並立即回報縣(市)指揮部(
          服務中心),提供最新災難資訊。
     (3)完成可運用之編組人員及救災工具調配,依指導規劃投入災害
          救援工作,視現況提供需求查報及成效回報,並引導國軍部隊
          遂行災害救援工作。
     (4)配合區公所撤離機制,協同作戰區預置兵力,先期實施災害潛
          勢區域鄉民撤離
     (5)協力服務台開設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災民疏散、宣慰、
          募集(發放)救難物資及急難轉介事宜。
     (6)災害初期輔導中心派遣應急人力後,於災後 1  小時整合各中
          心人力,完成擴大編組支援救災,若救災時間逾 1  日以上,
          則區分輔導中心採日夜班方式輪派,以持續救災及後續能量
     (7)未參與災害救援工作之幹部,持續協力掌握災情及掌握可動用
          之人力、時程及所需裝備調查,待命投入救援工作
(二)善後復原階段:
      1.後備指揮部:指導各級指揮部(服務中心)善後復原作為及驗證
        執行成效。
      2.地區指揮部:
     (1)掌握復原狀況回報後備指揮部、通報作戰區,並指導所轄縣(
          市)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遂行災後復原工作。
     (2)統合地區資源,支援災區復原所需之工程機具、消毒用品等行
          政支援。
      3.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
     (1)以恢復市容、防疫消毒為重點。
     (2)擔任善後復原所需運輸車輛,以協調運用地方政府支援車輛為
          主,縣(市)指揮部車輛為輔,或就近協調新訓旅、友軍單位
          支援;另協調地方政府與衛生、環保或醫療機構提供消毒器具
          及消毒藥品,俾利輔導中心遂行災區防疫消毒使用。
     (3)人力運用:動員非災區輔導中心幹部實施救災,由中心秘書(
          含)以上幹部帶隊,以重災區之一點(段)為目標,爾後再逐
          次轉移至其他次要災區。
     (4)作業順序:
          A.道路:優先主幹道、支幹道,巷道次之。
          B.設施:優先政府機關,學校(國中、小學)次之。
          C.住宅:優先輔導幹部住宅、現役軍人住宅(子弟於部隊服務
            ),後備軍人住宅及一般民眾次之。
      4.輔導中心:
     (1)災害 72 小時後,持續開設服務台以協助現場復原任務官兵及
          輔導幹部。
     (2)引導國軍常備部隊進入災區,並擔任與村里長溝通平台。若常
          備兵力無法滿足災救任務時,則依令引導後備部隊協助災害防
          救。
     (3)掌握每日可運用之輔導幹部,以利遂行善後復原。
     (4)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垃圾打掃及清運。
     (5)協力引導部隊至災區實施防疫消毒工作。
     (6)運用地方資源,適時慰問救災部隊。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第 7 條
七、執行要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
(一)災害發生階段:
      1.後備指揮部:
     (1)指導各級指揮部(服務中心)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軍人協
          力救災事宜。
     (2)綜整災情進展及輔導組織協力救災執行成效。
     (3)規劃後備指揮部各級長官勘災、慰勉協力救災輔導幹部,以表
          關懷之意,並激勵士氣。
     (4)若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則結合「防(救)災機制運作」作業規
          定,指導依回報體系通報當前災情、協力救災幹部、及所需支
          援兵力、裝備等事項。
     (5)新聞發布、議題擬答及媒體平衡報導之協調聯繫。
      2.地區指揮部:
     (1)隨時掌握災情進展回報後備指揮部,並妥予縣(市)指揮部(
          服務中心)救災指導與行政支援。
     (2)規劃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成立慰問隊,派輔導幹部
          代表主動至災區慰問災民。
     (3)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救災成效,並於每日
          1600  時前電傳後備指揮部戰情及動管處組訓輔導科綜整。
     (4)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協調、聯繫協力
          災情蒐集、呈報、支援搶救事宜。
     (5)災情影響層面過大時,應即時統合地區救災資源,適時投入災
          區救援。
      3.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
     (1)當接獲災難訊息時,應秉持「邊處置」、「邊回報」之原則,
          立即反映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後備指揮部研處。
     (2)運用動員連絡官與受災地區之輔導幹部聯繫,掌握災區狀況及
          災損情形,瞭解救援所需協助,適時動員編組幹部投入救災。
     (3)考量災難種類、規模、傷亡人數及影響層面等因素,預判所需
          救災能量及期程,妥善規劃救災作為。
     (4)動員幹部投入救災或災後復原前,應予以勤前教育及編組及分
          工,並考量基本安全裝備、飲水、膳食及安全因素。
     (5)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成效(
          成果統計表如附表四),並於每日輔導幹部出發時完成初報,
          至救災地區後完成續報,結報時須預報次日救災規劃,並於
          1530  時前電傳地區指揮部(格式如附表五)。
     (6)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視災情狀況,協
          力災情蒐集、通報、支援搶救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視實
          況協助地方政府申請國軍救災兵力支援。
     (7)當災情持續擴大、傷亡人數增加時,應適時指導輔導組織前往
          災區(醫院)開設服務台,協助災民疏散、宣慰、募集(發放
          )救難物資,並運用平時蒐集之社會救助資訊,積極連繫轄內
          各救助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榮服處、慈善基金會等),適
          時急難轉介。
      4.輔導中心:
     (1)掌握所在鄉、鎮、市、區災情,並立即回報縣(市)指揮部(
          服務中心)。
     (2)完成可運用之編組人員及救災工具調配,依指導規劃投入災害
          救援工作,視現況提供需求查報及成效回報,並適時引導國軍
          部隊遂行災害救援工作。
     (3)協力服務台開設及災民疏散、宣慰、募集(發放)救難物資及
          急難轉介事宜。
     (4)未參與災害救援工作之幹部,持續協力掌握災情及掌握可動用
          之人力、時程及所需裝備調查,待命投入救援工作。
(二)善後復原階段:
      1.後備指揮:指導各級指揮部(服務中心)善後復原作為及驗證執
        行成效。
      2.地區指揮部:
     (1)掌握復原狀況回報後備指揮部、通報作戰區,並指導所轄縣(
          市)指揮部及服務中心遂行災後復原工作。
     (2)統合地區資源,支援災區復原所需之工程機具、消毒用品等行
          政支援。
      3.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
     (1)以恢復市容、防疫消毒為重點。
     (2)擔任善後復原所需運輸車輛,以協調運用地方政府支援車輛為
          主,縣(市)指揮部車輛為輔,或就近協調新訓旅、友軍單位
          支援;另協調地方政府與衛生、環保或醫療機構提供消毒器具
          及消毒藥品,俾利輔導中心遂行災區防疫消毒使用。
     (3)人力運用:動員非災區輔導中心幹部實施救災,由中心秘書(
          含)以上幹部帶隊,以重災區之一點(段)為目標,爾後再逐
          次轉移至其他次要災區。
     (4)作業順序:
          A.道路:優先主幹道、支幹道,巷道次之。
          B.設施:優先政府機關,學校(國中、小學)次之。
          C.住宅:優先輔導幹部住宅、現役軍人住宅(子弟於部隊服務
            ),後備軍人住宅及一般民眾次之。
      4.輔導中心:
     (1)掌握每日可運用之輔導幹部,以利遂行善後復原。
     (2)協力至災區實施垃圾打掃及清運。
     (3)協力至災區實施防疫消毒工作。

 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第 7 條
柒、執行要領:(作業流程圖如附表三)
一、災害發生階段:
(一)司令部:
      1.指導各級指揮部(服務中心)運用輔導組織及動員後備軍人協力
        救災事宜。
      2.綜整災情進展及輔導組織協力救災執行成效。
      3.規劃司令部各級長官勘災、慰勉協力救災輔導幹部,以表關懷之
        意,並激勵士氣。
      4.若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則結合「防(救)災機制運作」作業規定
        ,指導依回報體系通報當前災情、協力救災幹部、及所需支援兵
        力、裝備等事項。
      5.新聞發布、議題擬答及媒體平衡報導之協調聯繫。
(二)地區指揮部:
      1.隨時掌握災情進展回報司令部,並妥予縣(市)指揮部(服務中
        心)救災指導與行政支援。
      2.規劃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成立慰問隊,派輔導幹部代
        表主動至災區慰問災民。
      3.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救災成效,並於每日 160
        0 時前電傳司令部戰情及後服處綜整。
      4.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協調、聯繫協力災
        情蒐集、呈報、支援搶救事宜。
      5.災情影響層面過大時,應即時統合地區救災資源,適時投入災區
        救援。
(三)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
      1.當接獲災難訊息時,應秉持「邊處置」、「邊回報」之原則,立
        即反映地區後備指揮部及司令部研處。
      2.運用動員連絡官與受災地區之輔導幹部聯繫,掌握災區狀況及災
        損情形,瞭解救援所需協助,適時動員編組幹部投入救災。
      3.考量災難種類、規模、傷亡人數及影響層面等因素,預判所需救
        災能量及期程,妥善規劃救災作為。
      4.動員幹部投入救災或災後復原前,應予以勤前教育及編組及分工
        ,並考量基本安全裝備、飲水、膳食及安全因素。
      5.救災期間彙整、管制轄內輔導組織協力防(救)災工作成效(成
        果統計表如附表四),並於每日輔導幹部出發時完成初報,至救
        災地區後完成續報,結報時須預報次日救災規劃,並於 1530 時
        前電傳地區司令部(格式如附表五)。
      6.若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則結合相關作業要點,視災情狀況,協力
        災情蒐集、通報、支援搶救及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視實況協
        助地方政府申請國軍救災兵力支援。
      7.當災情持續擴大、傷亡人數增加時,應適時指導輔導組織前往災
        區(醫院)開設服務台,協助災民疏散、宣慰、募集(發放)救
        難物資,並運用平時蒐集之社會救助資訊,積極連繫轄內各救助
        單位(地方政府社會局、榮服處、慈善基金會等),適時急難轉
        介。
(四)輔導中心:
      1.掌握所在鄉、鎮、市、區災情,並立即回報縣(市)指揮部(服
        務中心)。
      2.完成可運用之編組人員及救災工具調配,依指導規劃投入災害救
        援工作,視現況提供需求查報及成效回報,並適時引導國軍部隊
        遂行災害救援工作。
      3.協力服務台開設及災民疏散、宣慰、募集(發放)救難物資及急
        難轉介事宜。
      4.未參與災害救援工作之幹部,持續協力掌握災情及掌握可動用之
        人力、時程及所需裝備調查,待命投入救援工作。
二、善後復原階段:
(一)司令部:
      指導各級指揮部(服務中心)善後復原作為及驗證執行成效。
(二)地區指揮部:
      1.掌握復原狀況回報司令部、通報作戰區,並指導所轄縣(市)指
        揮部及服務中心遂行災後復原工作。
      2.統合地區資源,支援災區復原所需之工程機具、消毒用品等行政
        支援。
(三)縣(市)指揮部(服務中心):
      1.以恢復市容、防疫消毒為重點。
      2.擔任善後復原所需運輸車輛,以協調運用地方政府支援車輛為主
        ,縣(市)指揮部車輛為輔,或就近協調新訓旅、友軍單位支援
        ;另協調地方政府與衛生、環保或醫療機構提供消毒器具及消毒
        藥品,俾利輔導中心遂行災區防疫消毒使用。
      3.人力運用:動員非災區輔導中心幹部實施救災,由中心秘書(含
        )以上幹部帶隊,以重災區之一點(段)為目標,爾後再逐次轉
        移至其他次要災區。
      4.作業順序:
     (1)道路:優先主幹道、支幹道,巷道次之。
     (2)設施:優先政府機關,學校(國中、小學)次之。
     (3)住宅:優先輔導幹部住宅、現役軍人住宅(子弟於部隊服務)
          ,後備軍人住宅及一般民眾次之。
(四)輔導中心:
      1.掌握每日可運用之輔導幹部,以利遂行善後復原。
      2.協力至災區實施垃圾打掃及清運。
      3.協力至災區實施防疫消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