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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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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柒、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界(基)樁設立:
    經公告之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各申請設管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
    依地籍圖勘定界限埋設界(基)樁,惟若因涉及私有土地等,致無法
    於界限上埋設時,可彈性向內推至適宜地點再行埋設,並於明顯處設
    立公告牌,公告管制事項。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7 條
柒、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界 (基) 樁設立:
    經公告之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各申請設管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
    ,依地籍圖勘定界限埋設界 (基) 樁,惟若因涉及私有土地等,致無
    法於界限上埋設時,可彈性向內推至適宜地點再行埋設,並於明顯處
    設立公告牌,公告管制事項。

 民國 88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第 7 條
柒  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界 (基) 樁設立:
  經公告之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各申請設管單位應會同地方政府
    ,依地籍圖勘定界限埋設界 (基) 樁,惟若因涉及私有土地等,致無
    法於界限上埋設時,可彈性向內推至適宜地點再行埋設,並於明顯處
    設立公告牌,公告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