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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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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第 7 條
現行條文: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6 條
有左列各款之人視同陸、海、空軍軍人: 一、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 二、陸海空軍軍佐、軍屬。 三、地方警備隊之官長、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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