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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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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戰時納入作戰序列者,視同現役軍人。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6 條
有左列各款之人視同陸、海、空軍軍人:
一、陸海空軍所屬之學員、學生。
二、陸海空軍軍佐、軍屬。
三、地方警備隊之官長、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