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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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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權利金不得低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權利變換計畫中眷改土地更新
    後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採
    乙次或分次付款,主辦機關於收到全額價款後得配合辦理產權移轉予
    實施者。有關權利金分配約定事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內載明。
    主辦機關得委託專業估價者就權利金價值、權利變換估價、共同負擔
    合理性提供技術性之協助。
    但眷改土地面積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應
    由主辦機關向實施者推薦至少一家專業估價者,若逾百分之三十者則
    為二家。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7 條
七、權利金不得低於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核定權利變換計畫中眷改土地更新
    後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個
    月內繳價,主辦機關於收到價款後得配合辦理產權移轉予實施者。有
    關權利金分配約定事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內載明。
    主辦機關得委託專業估價者就權利金價值、權利變換估價、共同負擔
    合理性提供技術性之協助。
    但眷改土地面積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下者,應
    由主辦機關向實施者推薦至少一家專業估價者,若逾百分之三十者則
    為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