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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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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70 條
現行條文:
服役機關收受懲戒法院所為剝奪或減少被付懲戒人退除給與之判決確定證 明書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判決後,應即通知退除給與核定機關重新審定退除 給與,並副知退除給與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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