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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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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70 條
對於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
或對於其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
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76 條
對於哨兵面加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