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 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欺矇哨兵通過哨所或不服哨兵禁止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外,對於哨兵之犯哨令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