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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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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
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71 條
欺矇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職務之人,而通過其警戒之處所,或不服
其禁止而通過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109 條
欺矇哨兵通過哨所或不服哨兵禁止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外,對於哨兵之犯哨令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