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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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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第 72 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72 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109 條
欺矇哨兵通過哨所或不服哨兵禁止者,依左列各款處斷:
一、敵前,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軍中或戒嚴地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外,對於哨兵之犯哨令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