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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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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紀律懲罰之執行期間,遇有懷孕、罹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停止執
行;遇有作戰、演訓或救災等特殊事故時,得停止執行。
前項停止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受懲罰人停止執行期
間表現良好,權責長官得視情節,免除執行。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33 條
悔過、檢束、禁足、罰勤及罰站之執行期間,遇有申訴、作戰、懷孕、罹
患重大疾病或奉准請假時,應暫緩執行;遇有演訓、救災等特殊事故時,
得暫緩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原因消滅,於情況許可時即予執行;如被懲罰人暫緩執行期
間表現良好,得視情節輕重,由權責長官核定,予以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