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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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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公然冒用軍人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74 條
公然冒用軍人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92 條
冒用陸、海、空軍制服、徽章或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