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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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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公發布)
第 10 條
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應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
人合議決定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前項決定,應由權保委員全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