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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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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
      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
      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
      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
      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第 8 條
八、訓練成績及技能檢定:
(一)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訓練及輔導單位發給結訓證書,退伍離營
      後,得向訓練及輔導單位申請輔導就業,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
      得協助輔導就業。
(二)受訓學員訓練期滿,應參加相關技能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