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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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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八、性騷擾案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各司令部性騷擾申訴專線:
      1.陸軍司令部:
0八 00 七八五八八五、(0 三)四九九三三六九 2. 海軍司令部:0 八 
00 二二一七六0
      3.空軍司令部:0 八 000  八一四00
      4.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0 八 000  七七七七五 5. 憲兵指
        揮部:0 八 00 二二一五 0  七(二)一九八五諮詢服務專線。
(三)本部疑似性騷擾事件申訴信箱(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四 0  九號)
      。
(四)各級主官(管)及軍紀督察業務部門。
    本部免付費性暴力求助(心理輔導)服務專線:0 八 00 八八五一一
    三。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第 8 條
八、性騷擾案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各司令部性騷擾申訴專線:
      1.陸軍司令部:○八○○七八五八八五、(○三)四九九三三六九
      2.海軍司令部:○八○○二二一七六○
      3.空軍司令部:○八○○○八一四○○
      4.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八○○○七七七七五
      5.憲兵指揮部:○八○○二二一五○七
(二)一九八五諮詢服務專線。
(三)本部疑似性騷擾事件申訴信箱(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四○九號)。
(四)各級主官(管)及軍紀督察業務部門。
    本部免付費性別暴力求助(心理輔導)服務專線:○八○○八八五一
    一三。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八、性騷擾案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各司令部性騷擾申訴專線:
      1.陸軍司令部:
        ○八○○七八五八八五、(○三)四九九三三六九
      2.海軍司令部:○八○○二二一七六○
      3.空軍司令部:○八○○○八一四○○
      4.後備指揮部:○八○○○七七七七五
      5.憲兵指揮部:○八○○二二一五○七
(二)一九八五諮詢服務專線。
(三)本部疑似性騷擾事件申訴信箱(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四○九號)。
(四)各級主官(管)及軍紀督察業務部門。
    本部免付費性別暴力求助(心理輔導)服務專線:○八○○八八五一
    一三。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八、性騷擾案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各司令部性騷擾申訴專線:
      1.陸軍司令部:
        ○八○○七八五八八五、(○三)四九九三三六九
      2.海軍司令部:○八○○二二一七六○
      3.空軍司令部:○八○○○八一四○○
      4.後備指揮部:○八○○○七七七七五
      5.憲兵指揮部:○八○○二二一五○七
(二)一九八五諮詢服務專線。
(三)本部疑似性騷擾事件申訴信箱(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四○九號)。
(四)各級主官(管)及軍紀督察業務部門。
    本部免付費性別暴力求助(心理輔導)服務專線:○八○○八八五一
    一三。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8 條
八、性騷擾案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本部免付費性暴力求助(心理輔導)服務專線:
      ○八○○八八五一一三。
(二)各司令部性騷擾申訴專線:
      1.陸軍司令部:
        ○八○○七八五八八五、(○三)四九九三三六九
      2.海軍司令部:○八○○二二一七六○
      3.空軍司令部:○八○○○八一四○○
      4.後備指揮部:○八○○○七七七七五
      5.憲兵指揮部:○八○○二二一五○七
(三)一九八五諮詢服務專線。
(四)本部疑似性騷擾事件申訴信箱(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四○九號)。
(五)各級主官(管)及軍紀督察業務部門。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八、性騷擾案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本部免付費性暴力求助(心理輔導)服務專線:○八○○八八五一
      一三。
(二)各司令部○八○○申訴專線。
(三)各級主官(管)及軍紀督察業務部門。
(四)本部疑似性騷擾事件申訴信箱(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四○九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八、性騷擾案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本部免付費性暴力求助(心理輔導)服務專線:○八○○八八五一
      一三。
(二)各司令部○八○○申訴專線。
(三)各級主官(管)及監察業務部門。
(四)國防部疑似性騷擾事件申訴信箱(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四○九號)
      。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8 條
八、性騷擾案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本部免付費性別暴力求助服務專線:○八○○八八五一一三。
(二)各司令部○八○○申訴專線。
(三)各級主官(管)及監察業務部門。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八、國軍人員申訴性騷擾,除可向國防部性別暴力免付費求助專線○八○
    ○–八八五一一三提出外,亦得向各級主官(管)、監察部門(人員
    )及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反映。
    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再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或再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年月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修正
  第 6 條
陸、案件受理與調查
一、案件受理:
(一)國軍人員遭受性騷擾事件,除可向各級監察部門(人員)反映外,
      國防部「 1985 申訴電話」、「端木青信箱」、「民意信箱」及各
      司令部「 0800 申訴專線」等管道提出申訴。
(二)「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為接受「性騷擾」申訴機制之一,其
      編組及相關接受申訴之程序,則依該委員會實施規定辦理。
二、案件調查:
(一)單位發生「性騷擾」事件後,由監察部門(如無監察官(員)編制
      或缺員,其案件由上一級或上二級監察單位辦理)於一週內組成調
      查小組五至七人(內含外聘委員及女性代表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實施案件調查工作,並儘速完成調查。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秘密、不公開方式為之,得全程錄音或錄影
      ,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人格法益。
(三)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辦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
      保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五)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地區
      心衛中心)或醫療機構。
(六)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
      重複詢問。
(七)各單位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
      申訴決定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等情事之發生。
(八)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
三、調查小組編組與職掌,調查小組計小組長、監察官、人事官、女性官
    兵代表及外聘委員等五類委員,編組人數五至七人。
(一)小組長:指揮部以上單位(含比照)由監察部門指派、旅級(含比
      照)由單位副主官擔任,負責綜理調查小組全般事宜。
(二)監察官:由監察部門指派,負責案件調查及調查報告撰擬。
(三)人事官:由人事部門指派,負責外聘委員(國防部各局、司、室如
      肇生「性騷擾」案件由單位人事官【或兼辦人事業務人員】負責)
      及協助調查作業。
(四)女性官兵代表(一至三人):如肇生異性間「性騷擾」案件,應由
      單位主官指派女性官兵代表納編調查小組(如單位無女性官兵,由
      上一級單位指派),協助調查作業。
(五)外聘委員:協助調查作業(由人事部門聘請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
      者或各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兼任)。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修正
  第 6 條
陸、案件受理與調查
一、案件受理:
(一)國軍人員遭受性騷擾事件,除可向各級監察部門(人員)反映外,
      亦可運用各級「 0800 申訴專線」、「民意信箱」、「端木青信箱
      」等管道提出申訴。
(二)「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為接受「性騷擾」申訴機制之一,其
      編組及相關接受申訴之程序,則依該委員會實施規定辦理。
二、案件調查:
(一)單位發生「性騷擾」案件後,由監察部門(如無監察官(員)編制
      或缺員,其案件由上一級或上二級監察單位辦理)於乙週內組成至
      少 3  人(含)以上調查小組(其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實施案件調查工作,並儘速完成調查。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秘密、不公開方式為之,得全程錄音或錄影
      ,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人格法益。
(三)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辦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
      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四)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人員,對所知之案情內容,應予
      保密,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嚴懲。
(五)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單位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地區
      心衛中心)或醫療機構。
(六)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
      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
      重複詢問。
(七)各單位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
      申訴決定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等情事之發生。
(八)被害人不服調查結果,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