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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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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八、其他事項:
(一)各人評會委員應就受考人全案資料,依第六點第一款各目事項翔實
      綜合考評,以留優汱劣。
(二)原服務單位應對受考人平日生活確實考核並提供完整資料供人評會
      委員考評,如有資料不實,致人評會委員審查不全者,應視情節檢
      討議處。
(三)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全案檢討後,並依附表格式,
      送國防部備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八、其他事項:
(一)各人評會委員應就受考人全案資料,依第六點第一款各目事項翔實
      綜合考評,以留優汱劣。
(二)原服務單位應對受考人平日生活確實考核並提供完整資料供人評會
      委員考評,如有資料不實,致人評會委員審查不全者,應視情節檢
      討議處。
(三)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全案檢討後,並依附表格式,
      送國防部備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第 8 條
八、其他事項:
(一)凡顯應汰除而未汰除,致肇生違紀犯法或影響軍譽情事,則追究參
      與人評會委員審查不實或偏袒責任。
(二)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全案檢討後,並依附表一至附
      表五格式,送國防部核備。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第 9 條
玖、其他事項:
一、凡應汰除而未汰除,致肇生違紀犯法或影響軍譽情事,則追究參與人
    評會委員審查不實或偏袒責任。
二、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完成全案檢討後,並依附表一至附表
    五格式,送國防部核備。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第 9 條
玖、其他事項: 
一、凡應汰除而未汰除,致肇生違紀犯法或影響軍譽情事,則追究參與人
    評會委員審查不實或偏袒責任。
二、各單位應於每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全案檢討後,並依附表一至附表
    五格式,送國防部核備。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9 條
玖、其他事項: 
一、凡應汰除而未汰除,致肇生違紀犯法或影響軍譽情事,則追究參與人
    評會委員審查不實或偏袒責任。
二、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全案檢討後,並依附表一至附表六
    格式,送國防部核備,並據以辦理獎懲。

 民國 9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第 9 條
玖、其他事項:
一、各單位應於每年完成全案檢討後,將考核執行成效報告, (如附表一
    -五) ,送國防部核備。
二、本作法即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請依現行相關法規、命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