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應經人事評審會綜合考量 受考官是否適服現役等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核予退伍處 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考績績等丙上以下者,在員額狀況不足時,應予調職察 看,在員額狀況過剩時,得予辦理依額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