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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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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
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
服替代役。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
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
服替代役。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力衰弱,已不適於服軍官役、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補充兵役者,轉服國民兵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13 條
補充兵每年應征集訓練之人數,視其需要,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