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 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 服替代役。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力衰弱,已不適於服軍官役、 士官役或常備兵役、補充兵役者,轉服國民兵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補充兵每年應征集訓練之人數,視其需要,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