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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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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八、體格檢查依常備兵入營接訓程序辦理,由軍醫官先行篩檢,屬替代役
    體位範圍者,不送國軍醫院鑑定;屬免役體位範圍者,經送國軍醫院
    鑑定,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體格檢查依常備兵入營接訓程序辦理,由軍醫官先行篩檢,屬替代役
    體位範圍者,不送國軍醫院鑑定;屬免役體位範圍者,經送國軍醫院
    鑑定,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7 條
七  體格檢查依常備兵入營接訓程序辦理,由軍醫官先行篩檢,屬替代役
    體位範圍者,不送國軍醫院鑑定;屬免役體位範圍者,經送國軍醫院
    鑑定,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辦理「退訓」,並通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