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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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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8 條
現行條文:
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因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死亡或經死亡宣
告者,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註銷列額,並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8 條
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因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死亡或經死亡宣
告者,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應註銷列額,並報直轄市、縣(市)
政府備查。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依前條規定列額之役男,因免役、禁役、喪失我國國籍、死亡或經死亡宣
告者,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應註銷列額,並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8 條
  陸、海、空軍總司令部(以下簡稱總部)及憲兵司令部應以國防部分配之預算員額為基礎
  ,判斷翌年度軍事需要,及應屆退伍與行政損耗等所需補充兵額,並考量訓練基地,與兵
  科學校之訓練能量,概定翌年度各兵科所需兵額,並調製兵員需求人數表(格式如附件五
  ),於九月十五日前向國防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