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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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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地行之,凡戶籍遷徒,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
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辦理戶籍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時,由新遷入戶籍地之縣市後
備指揮部,為其召集執行機關。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8 條
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地行之,凡戶籍遷徒,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
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辦理戶籍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時,由新遷入戶籍地之縣市後
備指揮部,為其召集執行機關。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地行之,凡戶籍遷徙,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
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辦理戶籍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時,由掌理兵籍之後備管理機
關,為其召集執行機關。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地行之,凡戶籍遷徙,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
第六章之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辦理戶籍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時,由掌理兵籍之後備管理機
關,為其召集執行機關。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8 條
  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所在地行之,凡戶籍遷徙,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第六
  章之規定辦理。如在辦理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時,由掌理兵籍之後備管理機關
  ,為其召集執行機關。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後備軍人管理,依戶籍所在地行之,凡戶籍遷徙,其異動管理,依照第四章及第六章之規
  定辦理。如在辦理遷徙異動期間,遇有召集時,由掌理兵籍之後備管理機關,為其召集執
  行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