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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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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
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
不予撫卹。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8 條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
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
不予撫卹。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8 條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
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病或意外傷殘。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
不予撫卹。

 民國 85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第 9 條
軍人於服現役期間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外非因執行公務遭遇
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病或意外傷殘。

 民國 56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在營服役期間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非因執行公務遭遇意外事故殞命者,視同因病死
亡。
前項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病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