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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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
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之權責如下:
(一)設軍種主要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
稱軍種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
機關內一級單位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建築
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
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採軍種審議會審議方式者:
(1)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額度之審議。
(2)鄉(鎮、市、區)公所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採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審議會)審議方式者:
(1)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睦鄰捐助額度之審議。
(2)鄉(鎮、市、區)公所各項睦鄰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果之
考核(納入評分項目)。
(3)關於睦鄰經費支用項目及額度衍生爭議事件之審議。
(二)負責所屬國軍訓場睦鄰經費編列、核撥與對鄉(鎮、市、區)公所
關於睦鄰經費支用及執行成效之督導、考核;並對鄉(鎮、市、區
)公所關於睦鄰爭議事件審議之申請。
(三)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四)前款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境
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議會
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時再實
施監測。
(五)審議會編組及實施規定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擬訂,並陳報國防部核
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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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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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
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
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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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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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
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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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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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
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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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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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
監測數據(每年 2 月 10 日前 12 個月)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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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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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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