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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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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睦鄰審議會編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置委員十一人,以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
      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機關內一級單位
      主管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指派之專任公務人員聘(兼)任之;其中
      社會公正人士、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
      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原住民族地區得額外遴聘原住民族委員會或該
      地方公所推薦之原住民族代表一員擔任委員與會。
(二)召集人因公務無法與會,得委任其他委員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機關
      內一級單位主管,得依機關內三級代理人制度代理出席,並應於睦
      鄰審議會委員組成內註明代理人員。
(三)審議事項如下:
      1.地方公所目標年度補助睦鄰經費等級額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申請之
        睦鄰計畫。
      2.是否以國軍訓場近二年環境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基準數據。
      3.地方公所經核定睦鄰計畫之變更申請。
      4.地方公所睦鄰爭議事件。
(四)地方公所、國軍訓場及監測機構代表均應列席報告、說明,必要時
      ,得經睦鄰審議會同意,參與討論案件。審議睦鄰計畫時得檢視公
      所所附之村里代表協調會會議紀錄內容是否完備。評審睦鄰等級時
      得檢視地方公所前一年度各項睦鄰計畫及經費執行成果,並納入評
      分項目。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6 條
六、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
    稱各司令部)及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軍備局)之權責如下:
(一)設軍種主要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
      稱軍種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
      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
      機關內一級單位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建築
      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
      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採軍種審議會審議方式者:
     (1)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額度之審議。
     (2)鄉(鎮、市、區)公所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採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區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審議會)審議方式者:
     (1)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睦鄰捐助額度之審議。
     (2)鄉(鎮、市、區)公所各項睦鄰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果之
          考核(納入評分項目)。
     (3)關於睦鄰經費支用項目及額度衍生爭議事件之審議。
(二)負責所屬國軍訓場睦鄰經費編列、核撥與對鄉(鎮、市、區)公所
      關於睦鄰經費支用及執行成效之督導、考核;並對鄉(鎮、市、區
      )公所關於睦鄰爭議事件審議之申請。
(三)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四)前款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境
      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議會
      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時再實
      施監測。
(五)審議會編組及實施規定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擬訂,並陳報國防部核
      定後實施。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參謀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 
(二)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
        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
        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
        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經費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經費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審議會(以下簡稱
        審議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一人為召集人
        ,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選派機關
        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聘(兼)任之;其中環境工程
        、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專家及地方政
        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二年,並辦理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前年度一月一日
        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實施監測所得之數據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4.前目之監測,其射擊武器裝備、諸元、方式、區域、監測點及環
        境等因素未變更,且經二年之監測,數據無明顯差異者,得經審
        議會之同意,以前二年監測數據之平均值為監測基準數據,必要
        時再實施監測。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捐助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並將
        監測數據(每年 2  月 10 日前 12 個月)提送審議會評定運用
        。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4 條
四、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
      督導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作戰與訓練綜合
      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二)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督導油料庫、彈藥庫與彈藥庫營區外燒燬場、爆燬場影響地方睦鄰
      預算編列(庫儲補給與管理作業項下)及申請案件之審辦。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
      1.設置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審議會(以
        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 9  至 13 人,由機關之高階長官 1
        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
        與選派機關內一級單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員兼任聘(兼)之;
        其中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公共安全、法律等之學者
        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總和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聘期兩年,並辦理
        下列工作:
     (1)地方政府申請睦鄰計畫及基準之審議。
     (2)地方政府睦鄰爭議事件之審議。
     (3)各設施工作執行預算與成果之彙整提報及審議。
      2.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影響地方睦鄰預算編列及執行
        。
      3.負責所屬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