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申請公餘進修資格、核准權責及申請規定:
(一)服役滿一年以上之志願役官士兵,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未在軍事
訓練班次受訓者,得申請公餘進修。
1.國軍戰鬥、戰鬥勤務及技勤部隊連級以上單位(含比照)正、副
主官、政戰主管,有公餘進修期間職、業務代理人並簽奉上一級
單位主官核准。
2.具正規班、士官高級班軍事學資之尉級軍官、士官。但未具正規
班、士官高級班軍事學資之人員經所屬單位主管考核其個人職、
業務執行情形,並簽奉單位主官核准者,不在此限。
3.完成本職學能鑑測或專業技能檢定通過。
(二)申請公餘進修之人員,應奉所屬單位主官核准後,始得報名參加入
學甄試及進修。核准權責如下:
1.中校級以下軍、士官、兵: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2.上校級軍官:由中將級單位主官核准。
3.少將級軍官:司令(指揮)部由司令(指揮官)核准;部本部與
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由副部長核准;參謀本部由副
總長以上長官核准。
4.中將級軍官:由部長核准。
(三)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並接受學習經費補助之人員,不得再報名同
等或較低學位之全時進修。
(四)經核准參加公餘進修之人員,因職務調整調離原單位,或新職務專
長與原奉核進修課程產生有無關聯性之認定差異時,應檢附原核准
文令重新申請,並經新任職務之初、複審單位及主官依新任職、業
務需求審查及核准後,始得繼續參與學習進修。
(五)各單位應依組織編階、編組特性等條件,參考核准權責、申請作業
流程(如附件三)等,策訂單位申請核定權責劃分及流程,以為單
位、個人公餘進修作業依據。
(六)申請報名參加民間校院班次入學甄試之公餘進修人員,不限單一校
院系所,但須於申請表詳註申請甄試班次、系所(申請表格式範例
如附件四)。
(七)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管理、實施方式,應由各司令(指揮)部
、本部各直屬、聯參單位依其部隊、單位、戰訓任務特性、戰備值
勤輪值實需及職務代理人制度訂定相關管制作業規範,於簽奉主官
核定後發布實施。但特殊執勤部隊單位,由少將級單位主官(含比
照)自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