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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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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捌、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變更:
    經公告之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如因環
    境或禁建限建原因改變,致原有管制區禁建或限建範圍需增減時,應
    依本作業規定第伍、陸項規定重行辦理公告,如禁、限建之原因消失
    ,應即由各該申請設管單位呈報國防部審核,再由國防部與內政部會
    銜辦理公告解除管制,並轉知相關單位。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8 條
捌、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變更:
    經公告之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如因
    環境或禁建、限建原因改變,致原有管制區禁建或限建範圍需增減時
    ,應依本作業規定第伍、陸項規定重行辦理公告,如禁、限建之原因
    消失,應即由各該申請設管單位呈報國防部審核,再由國防部與內政
    部會銜辦理公告解除管制,並轉知相關單位。

 民國 88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第 8 條
捌  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變更:
  經公告之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如因
    環境或禁建、限建原因改變,致原有管制區禁建或限建範圍須增減時
    ,應依本作業規定第伍、陸項規定重行辦理公告,如禁、限建之原因
    消失,應即由各該申請設管單位呈報國防部審核,再由國防部與內政
    部會銜辦理公告解除管制,並轉知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