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8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第 5 條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核定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
,其賠償範圍、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等相關事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之規定。
前項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由其所隸屬之機關(
構)、學校或部隊函請原畢(結)業學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核算
應賠償金額後,通知賠償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