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軍費生畢業任官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 、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核定退伍,而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者 ,其賠償範圍、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等相關事項,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之規定。 前項軍費生畢業任官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由其所隸屬之機關( 構)、學校或部隊函請原畢(結)業學校及所受訓練之訓練機構查復核算 應賠償金額後,通知賠償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