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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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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八、國軍軍法軍官經管體系圖,如附件五、國軍軍法上校以下各階軍官任
    職條件,如附件六。
 民國 9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經管指導計畫:
一、指導原則軍法軍官經管指導計畫,為軍法軍官學、經歷發展之準據,
    依軍法職類之特性與需要,設計分業縱向發展必具之學歷與經歷,實
    施計畫調任及調訓。分二階段完成基本培育與分業發展之各階段目標
    。
二、基本培育
 (一) 初任少尉至上尉停年屆滿,歷練各階基層職務,熟練基層工作實務
      、學術技能,並藉職務之歷練,獲得實務工作經驗。
 (二) 依經管需要與任職條件,進修國軍正規班或國內外碩士學位,或取
      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之特種或相關高等考試合格之證照。
 (三) 初任軍法軍官非經歷軍事法院或檢察署之職務二年者,不得調任其
      他軍法軍官職務。
三、分業發展:
 (一) 少校至中將階段,原則上於各級軍事法院或檢察署歷練各項軍法官
      職務,選具行政管理與領導能力者,經本人同意,派至軍法司、法
      制司、訴願會、各軍總部、司令部或特業、執行、支援及研究發展
      機構法律事務單位、軍事校院任職,或任軍事法院、檢察署之軍法
      行政官、公設辯護人,藉以歷練軍法行政或法制職務,培育高階軍
      法行政管理人才。
 (二) 軍法軍官應進修國軍指參、戰略或比照學資,歷練中校以上各級主
      官 (管) 職務或軍法專業幕僚職務。
四、軍法軍官經管體系圖,如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