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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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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九、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依本要點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
      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管
        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本部所屬軍事校院、軍事訓練機構(關)及委
        託代訓機構。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職校
          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滿足參
          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輔導單位
          ,開放所屬職訓機構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參訓員額
          。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送訓執
      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辦理。
(四)屆退人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不得重覆支薪或兼職。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第 9 條
九、一般規定:
(一)執行單位依本要點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
      位,供訓練及輔導單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管
        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本部所屬軍事校院、軍事訓練機關(構)及委
        託代訓機構。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職校
          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滿足參
          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輔導單位
          ,開放所屬職訓機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員額參訓。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送訓執
      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第 9 條
九、一般規定:
(一)人次室應邀集各協辦單位依本要點共同擬訂執行及管理具體作法,
      並副知訓練及輔導單位,供訓練及輔導單位據以執行。
(二)法定役期內志願役人員證照培訓:
      1.法定役期內志願役軍官、士官、士兵,得透過各相關證照培訓管
        道取得專業技能之證照。
      2.執行單位:人次室。
      3.訓練及輔導單位:陸軍後勤訓練中心技訓分部、陸軍專科學校、
        海軍技術學校、空軍航技學院。
      4.實施方式:
     (1)採公餘進修及結合專長培育,其中戰鬥官科(如步兵、砲兵、
          裝甲兵等)人員得優先參加國軍自辦證照培訓班次或與技職校
          院策略聯盟之教學點,取得技術士證照。培訓班次無法滿足參
          訓人員需求時,人次室得協調第二點第三款之訓練及輔導單位
          ,開放所屬職訓機構夜間及假日證照訓練班次部分員額參訓。
     (2)經費補助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辦理。
(三)本部以外之軍職人員得依所屬機關之規定,適用本要點。但薦訓執
      行面及經費來源等細部規範,應由各該機關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訂定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