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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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流程圖如附件二
,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三)。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或相關證據。
(四)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人事業
務部門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復之提起準用前二項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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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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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流程圖如附件二
,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三)。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或相關證據。
(四)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人事業
務部門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復之提起準用前二項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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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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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流程圖如附件二
,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三)。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或相關證據。
(四)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人事業
務部門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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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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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流程圖如附件一
,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二)。
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
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或相關證據。
(四)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人事業
務部門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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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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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流程圖如附件一
,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二)。
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
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或相關證據。
(四)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性騷擾
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訴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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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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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
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
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四)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性騷擾
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性騷擾申訴會)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
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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