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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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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規定。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9 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