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應徵兵額配賦程序與要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根據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申請翌年兵員需求及直轄市、縣(市)所報可
徵兵員資料,策定年度應徵兵額,並與內政部協調考量全般人力政策狀況,本
各地域負擔均衡與適才適所之原則,將年度應徵兵額與分配三軍役種役期比例
兵科人數及素質要求,調製年度應徵兵額配賦表(如附件六),於十月五日以
前配賦各總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同時呈報行政院核備。
二、內政部於接到國防部之年度應徵兵額配賦表,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可徵人
數、地理經濟關係,及應徵者體位、教育程度、職業、特技、專長狀況與分配
三軍役種役期比例、主要兵科人數及素質,決定各直轄市、縣(市)年度應徵
兵額,並調製配賦表,於十日內配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之年度應徵兵額配賦表後,依據各區或鄉
(鎮)可徵人數及應徵者狀況,決定各區或鄉(鎮)應徵兵額,調製配賦表,
於十日內配賦所屬各區或鄉(鎮)公所。
各轄區內現有合格應徵者或軍種兵科合格人數不足上級配賦額時,應即報請上級調
整。
地方各級政府,應於轉配應徵兵額之同時,將配賦表呈報上級核備。
各級配賦兵額,不得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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