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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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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9 條
現行條文:
役男經兵籍調查編立名冊後,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別變更
或因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異動時,戶政單位應隨時以資訊系統通報役政單位
登記。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修正
  第 9 條
役男經兵籍調查編立名冊後,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別變更
或因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異動時,戶政單位應隨時以資訊系統通報役政單位
登記。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9 條
役男經兵籍調查編立名冊後,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別變更
或因其他戶籍登記事項異動時,戶政單位應隨時以資訊系統通報役政單位
登記。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 9 條
  年度應徵兵額配賦程序與要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根據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申請翌年兵員需求及直轄市、縣(市)所報可
      徵兵員資料,策定年度應徵兵額,並與內政部協調考量全般人力政策狀況,本
      各地域負擔均衡與適才適所之原則,將年度應徵兵額與分配三軍役種役期比例
      兵科人數及素質要求,調製年度應徵兵額配賦表(如附件六),於十月五日以
      前配賦各總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及直轄市政府,同時呈報行政院核備。
  二、內政部於接到國防部之年度應徵兵額配賦表,斟酌各直轄市、縣(市)可徵人
      數、地理經濟關係,及應徵者體位、教育程度、職業、特技、專長狀況與分配
      三軍役種役期比例、主要兵科人數及素質,決定各直轄市、縣(市)年度應徵
      兵額,並調製配賦表,於十日內配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到內政部之年度應徵兵額配賦表後,依據各區或鄉
      (鎮)可徵人數及應徵者狀況,決定各區或鄉(鎮)應徵兵額,調製配賦表,
      於十日內配賦所屬各區或鄉(鎮)公所。
  各轄區內現有合格應徵者或軍種兵科合格人數不足上級配賦額時,應即報請上級調
  整。
  地方各級政府,應於轉配應徵兵額之同時,將配賦表呈報上級核備。
  各級配賦兵額,不得對外公布。

 民國 8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9 條
  年度應徵兵額配賦程序與要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根據各總部及憲兵司令部申請翌年兵員需求與省市所報可徵兵員資料,策定年
      度應徵兵額,並與內政部協調考量全般人力政策狀況,本各地域負擔均衡與適才適所
      之原則,將年度應徵兵額與分配三軍役種役期比例兵科人數及素質要求,調製年度應
      徵兵額配賦表(如附件六),於十月五日前配賦各總部、憲兵司令部及各省(市)政
      府,同時呈報行政院核備,並副知內政部。
  二、省(市)政府於接到國防部之年度應徵兵額配賦表後,斟酌所屬各縣市可徵人數、地
      理經濟關係,及應徵者體位、教育程度、職業、特技、專長狀況與分配本省(市)三
      軍役種役期比例、主要兵科人數及素質,決定各縣(市)年度應徵兵額,並調製配賦
      表於十日內配賦所屬各縣(市)政府。
  三、縣(市)政府於奉到省政府之年度應徵兵額配賦表後,依據各鄉鎮可徵人數及應徵者
      狀況,決定各鄉鎮應徵兵額,調製配賦表於十日內配賦所屬各鄉鎮公所。
  各轄區內現有合格應徵者或軍種兵科合格人數不足上級配賦額時,應即報請上級調整。
  地方各級政府,應於轉配應徵兵額之同時,將配賦表呈報上級核備。
  各級配賦兵額,不得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