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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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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
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
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
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二日完成。
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
    停止訓練,其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應於停
    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
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
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
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二日完成。
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
    停止訓練,其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應於停
    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9 條
現役軍人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離營時,除發給
離營證件外,其人事權責單位,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三十日填妥退除役離
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送資電作戰指揮部國防資訊中心彙整後,線傳國防部
後備指揮部,據以處理留守兵籍卡移轉及離營名冊印製;各縣市後備指揮
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分送或線傳之資訊,分於每月一、十五日彙製列印
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以下簡稱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
營人員名冊(以下簡稱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
線傳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管制離營歸鄉報
到作業。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9 條
現役軍人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離營時,除發給
離營證件外,其人事權責單位,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三十日填妥退除役離
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送資電作戰指揮部國防資訊中心彙整後,線傳國防部
後備司令部,據以處理留守兵籍卡移轉及離營名冊印製;各縣市後備指揮
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分送或線傳之資訊,分於每月一、十五日彙製列印
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以下簡稱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
營人員名冊(以下簡稱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
線傳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管制離營歸鄉報
到作業。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9 條
現役軍人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離營時,除發給
離營證件外,其人事權責單位,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三十日填妥退除役離
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送資訊站傳輸國防管理中心彙整後,分別線傳國防部
聯合後勤司令部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據以處理留守兵籍卡移轉及離營名
冊印製;各縣市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分送或線傳之資訊,分於
每月一、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 (以下簡稱離營人員名
冊) 、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 (以下簡稱零星離營人員名冊) 及不
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管制離營歸鄉報到作業。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9 條
現役軍人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離營時,除發給
離營證件外,其人事權責單位,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三十日填妥退除役離
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送資訊站傳輸國防管理中心彙整後,分別線傳聯合勤
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及軍管區,據以處理留守兵籍卡移轉及離營名冊印
製;各直轄市、縣 (市) 團管區依軍管區分送或線傳之資訊,分於每月一
、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 (以下簡稱離營人員名冊) 、
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 (以下簡稱零星離營人員名冊) 及不能離營
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直轄市、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辦
理管制離營歸鄉報到作業。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9 條
  軍人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離營時,除發給離營證件外,
  其人事權責單位,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三十日填妥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送
  資訊站傳輸國防管理中心彙整後,分別線傳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及軍管區
  ,據以處理留守兵籍卡移轉及離營名冊印製;各縣(市)團管區依軍管區分送或線
  傳之資訊,分於每月一、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以下簡稱離營
  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以下簡稱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
  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管制離營歸
  鄉報到作業。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9 條
  軍人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離營時,除發給離營證件外,其兵籍
  管理機關之人事權責單位,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三十日填妥「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
  」,送資訊站傳輸國防管理中心彙整後,於離營前十五日按徵集梯次,區分可離營與不能
  離營併同零星退伍(除役)等人員資料分送或線傳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及戶籍所
  在地團管區,並轉送或線傳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管制離營歸鄉報到
  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