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下: 一、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 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比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 傷發死亡者,比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於不具現役軍人身分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 定辦理撫卹。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 ,不再發年撫金。 前項人員自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
傷劇死亡之給卹標準如左: 一 作戰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 發死亡者,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 因公受傷,三年以內傷發死亡者,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三年傷 發死亡者,照因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作戰或因公受傷人員,退伍除役後,因傷劇死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撫卹 。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者,不再發年 撫金。 前項人員自退伍除役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再議卹。但曾核定殘等有案, 且持續醫療者,不在此限。
傷劇殞命,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作戰受傷,一年以內傷發殞命者,照作戰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一年傷發殞命者,照因 公死亡之標準給卹。 二、因公受傷,一年以內傷發殞命者,照因公死亡之標準給卹;逾一年傷發殞命者,照因 病死亡之標準給卹。 前項人員已退伍除役者,得比照撫卹。但曾領退伍金者,不再發一次卹金;其作戰受傷逾 五年或因公受傷逾三年傷發殞命者,不再議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