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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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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九、薦報時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候選薦報核校表(如附件六)。
(二)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七)。
(三)延長(管制)服現役概算表(如附件八),已調佔上缺人員應同時
      檢附調佔上缺之人事命令。
(四)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五)經所屬單位核校並蓋有與正本相符之兵籍資料影本。
(六)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七)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及安全查核名冊等佐
      證資料。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修正
  第 9 條
九、薦報時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候選薦報核校表(如附件六)。
(二)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七)。
(三)延長(管制)服現役概算表(如附件八),已調佔上缺人員應同時
      檢附調佔上缺之人事命令。
(四)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五)經所屬單位核校並蓋有與正本相符之兵籍資料影本。
(六)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七)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及安全查核名冊等佐
      證資料。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9 條
九、薦報時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薦報審查核校表(如附件六)。
(二)薦報審查人員名冊(如附件七)。
(三)延長(管制)服現役概算表(如附件八),已調佔上缺人員應同時
      檢附調佔上缺之人事命令。
(四)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五)經所屬單位核校並蓋有與正本相符之兵籍資料影本。
(六)遵守全時進修所有規定切結書(如附件九)。
(七)體檢表、體測成績單、申請國外學校外語證明及安全查核名冊等佐
      證資料。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9 條
九、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一)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五)。
(二)役期概算表(如附件六)。
(三)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四)兵籍資料影本(與正本核對相符)。
(五)「遵守全時進修法規切結書」(如附件七)
(六)其他佐證資料。

 民國 102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第 8 條
八、甄選報考階段:
(一)甄選單位:各職類總(管)監單位統籌規劃、列管(直屬單位併各
      督導單位辦理)。
(二)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評審)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從嚴
      甄(考)選。
(三)各甄選單位辦理甄(考)選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
      查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格審查,權責區分如下: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
     (1)薦報單位(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負責資格
          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函送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3)軍事學校:負責民間學歷審查,並依實際需求辦理聯合資審作
          業。
      2.報考民間大學碩、博士:
     (1)薦報單位:負責資格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作業,通過審查人員(不限人數)自行
          報考國內民間校院碩、博士班。
      3.短期進修: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監單
        位,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核相關進修事宜。
(四)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本部核定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不
      限人數推薦報考,戰鬥、戰鬥勤務官科現任職主官(管)者得以基
      礎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系所審查。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各
      職類、軍種、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
(五)報考國內民間大學者,由各薦報、甄選單位依本部核定系所員額審
      查有意報考人員資格,由渠等自行報考,獲錄取人員由各甄選單位
      依核定員額擇優(各甄選單位依專業、需求律定擇優入學原則)審
      查,再呈報本部核定入學,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錄取,
      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國外博、碩士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由
      各進修候選人自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合進
      修領域專長之證明;
(八)進修學校、系所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美國大學排名前五
      十名、英國大學排名為第四、五級研究所、其他地區則以比照美、
      英大學研究所為原則,並由申請人檢具公開發行之刊物或網站佐證
      資料。
(九)甄選資格:
      1.學歷:
     (1)碩士:依大學法規定(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
     (2)博士:須獲有碩士學位(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通過甄試
          代替碩士學位),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
          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3)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
          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2.服役年限:
     (1)博、碩士延長服役審查原則: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須
          經各總(管)監權責單位列管)服現役最大年限,依陸海空軍
          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其細則第
          三十五條等規定辦理服役年限審查,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
          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
     (2)報考軍事學校博、碩士進修時間資審原則:依軍事學校教育計
          畫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畢業分發派職時間
          即不得於教育計畫時程以後實施。
     (3)報考國內民間大學博、碩士進修時間資審原則:報考國內民間
          大學博、碩士:依進修學年八月一日為基準,進修時間博士四
          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4)候選國外民間大學博、碩士進修時間資審原則:考量各國學制
          不同及兼顧審查機制,以核定進修員額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
          進修時間博士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若申請入學日期在八月一日前,得檢具佐證資料,以入學日期
          為審查基準。核定候選後,因故無法依入學日期入學者,取消
          候選資格。
     (5)短期進修延長服役審查原則:以所佔職務編階服現役最大年限
          ,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進修時
          間六個月以下者,延長一年;進修時間逾六個月至一年以下者
          ,延長二年;進修時間逾一年以上至一年六個月以下者,延長
          三年。
     (6)依本規定短期進修人員,其延長服役時間,不得與依據陸海空
          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合併計
          算。
     (7)進修歸建時,服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以上者,始准予報考。
     (8)應延長服現役時間小於進修時間者,不得納入候選或報考。
     (9)預備役軍、士官奉核准留營期限,無法涵蓋進修時間者,不得
          納入候選或報考。
      3.前目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
        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
        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4.考績:最近二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以上者(初任官二年無第一
        年考績者,得以近一年考績審查)。
      5.智力測驗達一○○分以上;兵籍資料未登載者,視同未達標準。
      6.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並由薦報單位依國軍人員體格分
        類作業程序核定為體格編號 1  或 2  者。
      7.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審查合格者。
      8.其他限制條件:
     (1)自任官服現役須滿二年以上。
     (2)曾在軍事學校、國內、外民間校院進修或受訓逾一個月以上未
          滿六個月者,須歸建服務滿六個月,逾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須歸建服務滿一年,逾一年以上者,須歸建服務滿二年,以
          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日為準。
      9.外語能力(僅限國外進修者):
     (1)碩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一分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
          一九七分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以上。
     (2)博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九分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
          二一三分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五○分以上。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上進修時間者,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
          一分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
          須在五三○分以上;六個月以下進修時間者,國軍語文訓練中
          心英語鑑定(ECL )八十分以上。
          前列托福成績以二年內為有效,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
          期起至入學日止,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托福
          成績;英語鑑定(ECL )成績以一○五天內為有效。
     (4)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LT
          TC)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 B  級、口試成績達 S-2  
          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本部國軍語
          文訓練中心(八十分以上)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辦機構等之
          測驗成績合格者(有效期限以各項考試規定為主,最多以兩年
          為限)。
     (5)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6)國內進修博士人員,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者,外語能力比照博
          士托福成績審查。
     10.體能測驗:依本部訓練參謀次長室令頒年度國軍體能訓測實施計
        畫規定辦理。成績計算自前一年二月一日至當年一月卅十一日為
        止。
     11.各甄選單位律定較本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十)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1.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四)。
      2.役期概算表(如附件五)。
      3.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4.兵籍資料影本(與正本核對相符)。
      5.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如附件六)。
      6.其他佐證資料。
(十一)預劃派職:
        1.報考軍事學校碩士班者,由薦報單位預劃派職,內容應涵括編
          階職務,且須符合報考系所之對照專長,甄選單位應詳予複審
          ,如有不符者應要求薦報單位修正。
        2.報考軍事學校博士班、國內、外民間大學碩、博士者,預劃派
          職為本部核定送訓員額之單位、專長職務。
        3.除報考本部核定不限階級博士職缺外,現階中校報考者不得以
          預劃派職上校階資審報考。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八、甄選報考階段:
(一)甄選單位:各職類總(管)監單位統籌規劃、列管(直屬單位併各
      督導單位辦理)。
(二)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評審)委員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
      」,從嚴甄(考)選。
(三)各甄選單位辦理甄(考)選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
      查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審;資格審查權責區分: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
     (1)薦報單位(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負責資格
          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函送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3)軍事學校:負責民間學歷審查,並依實際需求辦理聯合資審作
          業。
      2.報考(候選)民間大學碩、博士:
     (1)薦報單位:負責資格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呈報作業,呈本部核定。
     (3)本部:核定報考(候選)人員名冊。
      3.短期進修: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監單
        位,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核相關進修事宜。
(四)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本部核定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不
      限人數推薦報考【戰鬥、戰鬥勤務官科現任職主官(管)者得以基
      礎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系所審查】。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
      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
(五)報考國內民間大學者,由各甄選單位依本部核定系所員額,二倍呈
      准報考,獲錄取人員依核定之員額擇優入學(由各甄選單位律定擇
      優入學之原則),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錄取,
      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國外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由各進
      修候選人自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
      域專長之證明;
(八)進修學校、系所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美國大學排名前五
      十名、英國大學排名為第四、五級研究所、其他地區則以比照美、
      英大學研究所為原則,並由申請人檢具佐證資料。
(九)甄選資格:
      1.學歷:
     (1)碩士:依大學法規定(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
     (2)博士:須獲有碩士學位(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通過甄試
          代替碩士學位),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
          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3)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
          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2.服役年限:
     (1)博、碩士: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須經各總(管)監權
          責單位列管)服現役最大年限,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其細則第三十五條等規
          定辦理服役年限審查,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
          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進修時間資審原則:
          A.報考軍事學校博、碩士:依軍事學校教育計畫進修時間之二
            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畢業分發派職時間即不得於教育
            計畫時程以後實施。
          B.報考國內民間大學博、碩士:依進修學年八月一日為基準,
            進修時間博士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
          C.候選國外民間大學博、碩士:考量各國學制不同及兼顧審查
            機制,以核定進修員額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進修時間博士
            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若申請入學
            日期在八月一日前,得檢具佐證資料,以入學日期為審查基
            準。核定候選後,因故無法依入學日期入學者,取消候選資
            格。
     (2)短期進修:以所佔職務編階服現役最大年限,除應服現役最少
          年限外,並按下列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
          A.進修時間六個月(含)以下者,延長一年。
          B.進修時間逾六個月至一年(含)以下者,延長二年。
          C.進修時間逾一年以上至一年六個月以下者(含),延長三年
            。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A.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B.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3)依本規定短期進修人員,其延長服役時間,不得與依據「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合
          併計算。
     (4)進修歸建時,服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含)以上者,始准予報
          考。
     (5)應延長服現役時間小於進修時間者,不得報考(候選)。
     (6)預備役軍、士官奉核准留營期限,無法涵蓋進修時間者,不得
          報考(候選)。
      3.考績:最近二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含)以上者(初任官二年
        無第一年考績者,得以近一年考績審查)。
      4.智力測驗達一○○分(含)以上;兵籍資料未登載者,視同未達
        標準。
      5.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並由薦報單位依「國軍人員體格
        分類作業程序」核定為體格編號 1  或 2  者。
      6.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審查合格
        者。
      7.其他限制條件:
     (1)自任官服現役須滿二年(含)以上。
     (2)曾在國內、外進修或受訓逾一個月(含)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須歸建服務滿六個月,逾六個月(含)以上未滿一年者,須歸
          建服務滿一年,逾一年(含)以上者,須歸建服務滿二年【(
          以上均含軍事學校)以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日為準】。
      8.外語能力(僅限國外進修者):
     (1)碩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一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
          績須在一九七分(含)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以上。
     (2)博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九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
          績須在二一三分(含)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五○分(
          含)以上。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上進修時間者,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
          一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含)以上,或
          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含)以上;六個月(含)以下進
          修時間者,國軍語文訓練中心英語鑑定(ECL) 八十分(含)
          以上。
          前列托福成績以三年內為有效,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
          期起至入學日止,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托福
          成績;英語鑑定(ECL) 成績以一○五天內為有效。
     (4)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TC)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 B  級(含)、口試成績
          達 S-2(含)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
          、本部國軍語文訓練中心(八十分以上)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
          代辦機構等之測驗成績合格者。
     (5)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6)國內進修博士人員,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者,外語能力比照博
          士托福成績審查。
      9.體能測驗:依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令頒年度「國軍體能訓測實
        施計畫」規定辦理。成績計算自前一年 2  月 1  日至當年 1
        月 31 日為止。
     10.各甄選單位律定較本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十)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1.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四)。
      2.役期概算表(如附件五)。
      3.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4.兵籍資料影本(與正本核對相符)。
      5.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如附件六)。
      6.其他佐證資料。
(十一)預劃派職:
      1.報考軍事學校碩士班者,由薦報單位預劃派職,內容應涵括編階
        職務,且須符合報考系所之對照專長,甄選單位應詳予複審,如
        有不符者應要求薦報單位修正。
      2.報考軍事學校博士班、國內、外民間大學碩、博士者,預劃派職
        為本部核定送訓員額之單位、專長職務。
      3.除報考本部核定不限階級博士職缺外,現階中校報考者不得以預
        劃派職上校階資審報考。

 民國 97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八、甄選報考階段:
(一)甄選單位:各職類總(管)監單位統籌規劃、列管(直屬單位併各
      督導單位辦理)。
(二)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評審)委員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
      」,從嚴甄(考)選。
(三)各甄選單位辦理甄(考)選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
      查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審;資格審查權責區分: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
     (1)薦報單位(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負責資格
          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函送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3)軍事學校:負責民間學歷審查,並依實際需求辦理聯合資審作
          業。
      2.報考(候選)民間大學碩、博士:
     (1)薦報單位:負責資格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呈報作業,呈本部核定。
     (3)本部:核定報考(候選)人員名冊。
      3.短期進修: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監單
        位,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核相關進修事宜。
(四)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本部核定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不
      限人數推薦報考【戰鬥、戰鬥勤務官科現任職主官(管)者得以基
      礎院校(大專以上)畢業系所審查】。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
      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
(五)報考國內民間大學者,由各甄選單位依本部核定系所員額,二倍呈
      准報考,獲錄取人員依核定之員額擇優入學(由各甄選單位律定擇
      優入學之原則),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錄取,
      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國外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由各進
      修候選人自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
      域專長之證明;俟獲入學通知再呈報本部核定,發布出國進修命令
      。
(八)進修學校、系所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美國大學排名前五
      十名、英國大學排名為第四、五級研究所、其他地區則以比照美、
      英大學研究所為原則,並由申請人檢具佐證資料。
(九)甄選資格:
      1.學歷:
     (1)碩士:依大學法規定(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
     (2)博士:須獲有碩士學位(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通過甄試
          代替碩士學位),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
          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3)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
          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2.服役年限:
     (1)博、碩士: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須經各總(管)監權
          責單位列管)服現役最大年限,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其細則第三十五條等規
          定辦理服役年限審查,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
          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進修時間資審原則:
          A.報考軍事學校博、碩士:依軍事學校教育計畫進修時間之二
            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畢業分發派職時間即不得於教育
            計畫時程以後實施。
          B.報考國內民間大學博、碩士:依進修學年八月一日為基準,
            進修時間博士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
          C.候選國外民間大學博、碩士:考量各國學制不同及兼顧審查
            機制,以核定進修員額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進修時間博士
            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若申請入學
            日期在八月一日前,得檢具佐證資料,以入學日期為審查基
            準。核定候選後,因故無法依入學日期入學者,取消候選資
            格。
     (2)短期進修:以所佔職務編階服現役最大年限,除應服現役最少
          年限外,並按下列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
          A.進修時間六個月(含)以下者,延長一年。
          B.進修時間逾六個月至一年(含)以下者,延長二年。
          C.進修時間逾一年以上至一年六個月以下者(含),延長三年
            。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A.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B.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3)依本規定短期進修人員,其延長服役時間,不得與依據「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合
          併計算。
     (4)進修歸建時,服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含)以上者,始准予報
          考。
     (5)應延長服現役時間小於進修時間者,不得報考(候選)。
     (6)預備役軍、士官奉核准留營期限,無法涵蓋進修時間者,不得
          報考(候選)。
      3.考績:最近二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含)以上者(初任官二年
        無第一年考績者,得以近一年考績審查)。
      4.智力測驗達一○○分(含)以上;兵籍資料未登載者,視同未達
        標準。
      5.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並由薦報單位依「國軍人員體格
        分類作業程序」核定為體格編號1或2者。
      6.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事資料查核運用作業規定」審查合格
        者。
      7.其他限制條件:
     (1)自任官服現役須滿二年(含)以上。
     (2)曾在國內、外進修或受訓逾一個月(含)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須歸建服務滿六個月,逾六個月(含)以上未滿一年者,須歸
          建服務滿一年,逾一年(含)以上者,須歸建服務滿二年【(
          以上均含軍事學校)以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日為準】。
      8.外語能力(僅限國外進修者):
     (1)碩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一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
          績須在一九七分(含)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以上。
     (2)博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九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
          績須在二一三分(含)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五○分(
          含)以上。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上進修時間者,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
          一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含)以上,或
          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含)以上;六個月(含)以下進
          修時間者,國軍語文訓練中心英語鑑定(ECL) 八十分(含)
          以上。
          前列托福成績以三年內為有效,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
          期起至入學日止,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托福
          成績;英語鑑定(ECL)成績以一○五天內為有效。
     (4)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LT
          TC)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 B  級(含)、口試成績達
          S-2 (含)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
          本部國軍語文訓練中心(八十分以上)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
          辦機構等之測驗成績合格者。
     (5)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6)國內進修博士人員,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者,外語能力比照博
          士托福成績審查。
      9.體能測驗:以通過國軍三項基本體能測驗,且各單項成績皆合格
        者,始可報考(以國軍基本體能測驗計分標準核算,且成績採計
        以一年為限)。本測驗由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督導各軍司令部
        主辦,於每年 1  月底前完成該部(含中央單位人員)年度國軍
        全時進修體能測驗鑑測作業,受測及格者現場發給體能測驗合格
        證明,全部受測者成績冊於 2  月 15 日前報部備查,並上網公
        告。
     10.各甄選單位律定較本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十)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1.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四)。
      2.役期概算表(如附件五)。
      3.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4.兵籍資料影本(與正本核對相符)。
      5.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如附件六)。
      6.其他佐證資料。
(十一)預劃派職:
        1.報考軍事學校碩士班者,由薦報單位預劃派職,內容應涵括編
          階職務,且須符合報考系所之對照專長,甄選單位應詳予複審
          ,如有不符者應要求薦報單位修正。
        2.報考軍事學校博士班、國內、外民間大學碩、博士者,預劃派
          職為本部核定送訓員額之單位、專長職務。
        3.除報考本部核定不限階級博士職缺外,現階中校報考者不得以
          預劃派職上校階資審報考。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第 8 條
八、甄選報考階段:
(一)甄選單位:各職類總(管)監單位統籌規劃、列管(直屬單位併各
      督導單位辦理)。
(二)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評審)委員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
      」,從嚴甄(考)選。
(三)各甄選單位辦理甄(考)選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
      查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審;資格審查權責區分: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
     (1)薦報單位(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負責資格
          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函送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3)軍事學校:負責民間學歷審查,並依實際需求辦理聯合資審作
          業。
      2.報考(候選)民間大學碩、博士:
     (1)薦報單位:負責資格初審。
     (2)各甄選單位:負責複審呈報作業,呈本部核定。
     (3)本部:核定報考(候選)人員名冊。
      3.短期進修: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職類總(管)監單
        位,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核相關進修事宜。
(四)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本部核定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不
      限人數推薦報考。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各職類、軍種、系所
      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
(五)報考國內民間大學者,由各甄選單位依本部核定系所員額,二倍呈
      准報考,獲錄取人員依核定之員額擇優入學(由各甄選單位律定擇
      優入學之原則),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錄取,
      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國外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由各進
      修候選人自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
      域專長之證明;俟獲入學通知再呈報本部核定,發布出國進修命令
      。
(八)進修學校、系所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美國大學排名前五
      十名、英國大學排名為第四、五級研究所、其他地區則以比照美、
      英大學研究所為原則,並由申請人檢具佐證資料。
(九)甄選資格:
      1.學歷:
     (1)碩士:依大學法規定(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
     (2)博士:須獲有碩士學位(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通過甄試
          代替碩士學位),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
          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3)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
          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2.服役年限:
     (1)博、碩士: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須經各總(管)監權
          責單位列管)服現役最大年限,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其細則第三十五條等規
          定辦理服役年限審查,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
          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進修時間資審原則:
          A.報考軍事學校博、碩士:依軍事學校教育計畫進修時間之二
            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畢業分發派職時間即不得於教育
            計畫時程以後實施。
          B.報考國內民間大學博、碩士:依進修學年八月一日為基準,
            進修時間博士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
          C.候選國外民間大學博、碩士:考量各國學制不同及兼顧審查
            機制,以核定進修員額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進修時間博士
            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若申請入學
            日期在八月一日前,得檢具佐證資料,以入學日期為審查基
            準。核定候選後,因故無法依入學日期入學者,取消候選資
            格。
     (2)短期進修:以所佔職務編階服現役最大年限,除應服現役最少
          年限外,並按下列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
          A.進修時間六個月(含)以下者,延長一年。
          B.進修時間逾六個月至一年(含)以下者,延長二年。
          C.進修時間逾一年以上至一年六個月以下者(含),延長三年
            。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A.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B.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3)依本規定短期進修人員,其延長服役時間,不得與依據「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合
          併計算。
     (4)進修歸建時,服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含)以上者,始准予報
          考。
     (5)應延長服現役時間小於進修時間者,不得報考(候選)。
     (6)預備役軍、士官奉核准留營期限,無法涵蓋進修時間者,不得
          報考(候選)。
      3.考績:最近三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含)以上者(初任官三年
        無第一年考績者,得以近二年考績審查)。
      4.智力測驗達一○○分(含)以上;兵籍資料未登載者,視同未達
        標準。
      5.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並由薦報單位依「國軍人員體格
        分類作業程序」核定為體格編號 1  或 2  者。
      6.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員資料查核作業規定」審查合格者;
        近三年內凡具重大違失、品行不良、記大過處分或怠忽職守之事
        實者,均不得報考。
      7.其他限制條件:
     (1)自任官服現役須滿三年(含)以上。
     (2)曾在國內、外進修或受訓逾一個月(含)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須歸建服務滿六個月,逾六個月(含)以上未滿一年者,須歸
          建服務滿一年,逾一年(含)以上者,須歸建服務滿二年【(
          以上均含軍事學校)以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日為準】。
      8.外語能力(僅限國外進修者):
     (1)碩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一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
          績須在一九七分(含)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以上。
     (2)博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九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
          績須在二一三分(含)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五○分(
          含)以上。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上進修時間者,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
          一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含)以上,或
          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含)以上;六個月(含)以下進
          修時間者,國軍語文訓練中心英語鑑定(ECL) 八十分(含)
          以上。
          前列托福成績以三年內為有效,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
          期起至入學日止,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托福
          成績;英語鑑定(ECL) 成績以一○五天內為有效。
     (4)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LT
          TC)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 B  級(含)、口試成績達
          S-2 (含)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
          本部國軍語文訓練中心(八十分以上)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
          辦機構等之測驗成績合格者。
     (5)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6)國內進修博士人員,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者,外語能力比照博
          士托福成績審查。
      9.體能測驗:三千公尺(女性:二千四百公尺)徒手跑步成績合格
        者(以國軍基本體能測驗標準核算,且成績採計以一年為限)。
        本測驗由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督導各軍司令部主辦,於每年 1
        月底前完成該部(含中央單位人員)年度國軍全時進修暨深造教
        育體能測驗鑑測作業,受測及格者現場發給三千公尺體能測驗合
        格證明書,全部受測者成績冊於 2  月 15 日前報部備查,並上
        網公告。
     10.各甄選單位律定較本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十)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1.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四)。
      2.役期概算表(如附件五)。
      3.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4.兵籍資料影本(與正本核對相符)。
      5.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如附件六)。
      6.其他佐證資料。
(十一)預劃派職:
        1.報考軍事學校碩士班者,由薦報單位預劃派職,內容應涵括編
          階職務,且須符合報考系所之對照專長,甄選單位應詳予複審
          ,如有不符者應要求薦報單位修正。
        2.報考軍事學校博士班、國內、外民間大學碩、博士者,預劃派
          職為本部核定送訓員額之單位、專長職務。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第 8 條
八、甄選報考階段:
 (一) 甄選單位:各職類總 (管) 監單位統籌規劃、列管 (直屬單位併各
      督導單位辦理) 。
 (二) 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 (評審) 委員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
      」,從嚴甄 (考) 選。
 (三) 各甄選單位辦理甄 (考) 選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
      查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審;資格審查權責區分: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 (含應屆畢業生) :
      (1) 各甄選單位:負責初審薦報作業,函送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
      (2) 軍事學校:負責複審及甄 (考) 選作業,並 (依實際需求辦理
          聯合資審作業) 。
      2.報考 (候選) 民間大學碩、博士:
      (1) 各甄選單位:負責資審薦報作業,呈本部核定。
      (2) 本部:核定報考 (候選) 人員名冊。
      3.短期進修: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職類總 (管) 監單
        位,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核相關進修事宜。
 (四) 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本部核定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不
      限人數推薦報考。體能測驗 (三千公尺跑步,由國防部陸軍總司令
      部 (以下簡稱陸軍總部) 依國軍基本體能測驗標準辦理) 成績不合
      格者 (未達六十分) ,不得推薦報考。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
      各職類、軍種、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
 (五) 報考國內民間大學者,由各甄選單位依本部核定系所員額,二倍呈
      准報考 (體能測驗比照報考軍事學校,由陸軍總部統一辦理) ,獲
      錄取人員依核定之員額擇優入學 (由各甄選單位律定擇優入學之原
      則) ,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 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錄取,
      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 國外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 (體能測驗
      比照報考軍事學校,並由陸軍總部統一辦理) 後,由各進修候選人
      自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
      證明;俟獲入學通知再呈報本部核定,發布出國進修命令。
 (八) 進修學校、系所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美國大學排名前五
      十名、英國大學排名為第四、五級研究所、其他地區則以比照美、
      英大學研究所為原則,並由申請人檢具佐證資料。
 (九) 甄選資格:
      1.學歷:
      (1) 碩士:依大學法規定 (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 。
      (2) 博士:須獲有碩士學位 (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通過甄試
          代替碩士學位) ,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申請
          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3) 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申請進修時須
          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2.服役年限:
      (1) 博、碩士: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 (須經各總 (管) 監權
          責單位列管) 服現役最大年限,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其細則第三十五條等規
          定辦理服役年限審查,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
          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進修時間資審原則:
          A.報考軍事學校博、碩士:依軍事學校教育計畫進修時間之二
            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畢業分發派職時間即不得於教育
            計畫時程以後實施。
          B.報考國內民間大學博、碩士:依進修學年八月一日為基準,
            進修時間博士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
          C.候選國外民間大學博、碩士:考量各國學制不同及兼顧審查
            機制,以核定進修員額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進修時間博士
            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若申請入學
            日期在八月一日前,得檢具佐證資料,以入學日期為審查基
            準。核定候選後,因故無法依入學日期入學者,取消候選資
            格。
      (2) 短期進修:以所佔職務編階服現役最大年限,除應服現役最少
          年限外,並按下列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
          A.進修時間六個月 (含) 以下者,延長一年。
          B.進修時間逾六個月至一年 (含) 以下者,延長二年。
          C.進修時間逾一年以上至一年六個月以下者 (含) ,延長三年
            。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A.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B.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3) 大學基礎教育應屆畢業生,以上尉服現役最大年限資審 (限九
          十四年班應屆畢業生已奉核定者) 。
      (4) 依本規定短期進修人員,其延長服役時間,不得與依據「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合
          併計算。
      (5) 進修歸建時,服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 (含) 以上者,始准予報
          考。
      (6) 應延長服現役時間小於進修時間者,不得報考 (候選) 。
      (7) 預備役軍、士官奉核准留營期限,無法涵蓋進修時間者,不得
          報考 (候選) 。
      3.考績:最近三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 (含) 以上者;無三年考績
        者,不得報考。
      4.智力測驗達一○○分 (含) 以上;兵籍資料未登載者,視同未達
        標準。
      5.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
        序」體格編號二 (含) 以上者。
      6.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員資料查核作業規定」審查合格者;
        近三年內凡具重大違失、品行不良、記大過處分或怠忽職守之事
        實者,均不得報考。
      7.其他限制條件:
      (1) 任官須滿三年 (含) 以上。
      (2) 曾在國內、外進修或受訓逾一個月 (含) 以上未滿六個月者,
          須歸建服務滿一年,逾六個月 (含) 以上未滿一年者,須歸建
          服務滿二年,逾一年 (含) 以上者,須歸建服務滿三年【 (以
          上均含軍事學校) 以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日為準】。
      8.外語能力 (僅限國外進修者) :
      (1) 碩士: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
          驗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 以上。
      (2) 博士: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二一三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
          驗成績須在五五○分 (含) 以上。
      (3) 短期進修:六個月以上進修時間者,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
          九七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 以上
          ;六個月 (含) 以下進修時間者,國軍語文訓練中心英語鑑定
           (ECL)  八十分 (含) 以上。
          前列托福成績以三年內為有效,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
          期起至入學日止,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托福
          成績;英語鑑定 (ECL)  成績以一○五天內為有效。
      (4) 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
          TC) 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 B  級 (含) 、口試成績達
          S-2  (含) 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
          本部國軍語文訓練中心 (八十分以上) 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
          辦機構等之測驗成績合格者。
      (5) 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6) 國內進修博士人員,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者,外語能力比照博
          士托福成績審查。
      9.學業成績:應屆畢業生進修碩士,須以在校學業、品德、軍事、
        體能四項綜合成績為依據,總成績須達前百分之三十者,始得報
        考。
     10.各甄選單位律定較本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十) 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1.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 (如附件四) 。
      2.役期概算表 (如附件五) 。
      3.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4.兵籍資料影本 (與正本核對相符) 。
      5.賠償切結書。
      6.研究著作 (成果) 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7.其他佐證資料。

 民國 94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8 條
八、甄選報考階段:
 (一) 甄選單位:國防部各總 (司令) 部 (以下簡稱各總 (司令) 部) 、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以下簡稱總政戰局) 、國防部軍備局 (以下
      簡稱軍備局) 、國防部主計局 (以下簡稱主計局) 、國防部軍醫局
       (以下簡稱軍醫局) 、本部幕僚單位及直屬學校統籌規劃、列管 (
      直屬單位併各督導單位辦理;另各職類亦請統籌規劃、列管,如醫
      學類系所統由軍醫局統籌規劃、列管) 。
 (二) 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 (評審) 委員會,訂定「甄選報考作業規定
      」,從嚴甄 (考) 選。
 (三) 各甄選單位辦理甄 (考) 選時,應依本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
      查進修系所,並於當年 3  月 1  日前完成資審;資格審查權責區
      分:
      1.報考軍事學校碩、博士 (含應屆畢業生) :
      (1) 各甄選單位:負責初審薦報作業,函送軍事學校辦理報名事宜
          。
      (2) 軍事學校:負責複審及甄 (考) 選作業 (依實際需求辦理聯合
          資審作業) 。
      2.報考 (候選) 民間大學碩、博士:
      (1) 各甄選單位:負責資審薦報作業,呈本部核定。
      (2) 本部:核定報考 (候選) 人員名冊。
      3.短期進修: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授權各需求單位主管機關
         (各總 (司令) 部) 、總政戰局、軍備局、主計局、軍醫局、本
        部幕僚單位及直屬學校) ,依本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自行審
        核相關進修事宜。
 (四) 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本部核定軍種、系所員額,不限人數推
      薦報考,成績達各科錄取標準者 (後標:各科成績後 50 %的平均
      【0 分不列計暨一科 (含) 以上成績 0  分者,不予錄取】) ,按
      核定軍種、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
 (五) 報考國內民間大學者,由各甄選單位依本部核定系所員額,2 倍呈
      准報考,獲錄取人員依核定之員額擇優入學 (由各甄選單位律定擇
      優入學之原則) ,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 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錄取,
      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 國外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由各進
      修候選人自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
      域專長之證明;俟獲入學通知再呈報本部核定,發布出國進修命令
      。美、英地區大學研究所應在部頒全美、英排名表之內、其他地區
      則以部頒之「美國以外地區國外進修校系申請標準」為依據。
 (八) 進修學校、系所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並由申請人檢具佐
      證資料。
 (九) 甄選資格:
      1.學歷:
      (1) 碩士:依大學法規定。
      (2) 博士:須獲有碩士學位 (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通過甄試
          代替碩士學位) ,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申請
          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3) 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申請進修時須
          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2.服役年限:
      (1) 博、碩士: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 (須經各總 (司令) 部
          或管監等人事權責單位列管) 服現役最大年限、就 (入) 學或
          候選國外進修當年 9  月 1  日 (含) 為準,依「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等規定辦理
          服役年限審查,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 (博
          士 4  年、碩士 2  年資審) 之 2  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且
          須符合進修歸建時服役年限在服現役最大年限前 4  年以上者
          。
      (2) 短期進修: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 (須經各總 (司令) 部
          或管監等人事權責單位列管) 服現役最大年限、候選國外進修
          當年 9  月 1  日 (含) 為準,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
          下列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且須符合進修歸建時服役年限在服
          現役最大年限前 4  年以上者:
          A.進修時間 6  個月 (含) 以下者,延長 1  年。
          B.進修時間逾 6  個月至 1  年 (含) 以下者,延長 2  年。
          C.進修時間逾 1  年以上至 1  年 6  個月以下者 (含) ,延
            長 3  年。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A.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B.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3) 大學基礎教育應屆畢業生,以上尉服現役最大年限資審。
      (4) 依本規定短期進修人員,其延長服役時間,不得與依據「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延長服現役時間合
          併計算。
      3.考績:最近 1  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 (含) 以上者。
      4.智力測驗達 100  分 (含) 以上。
      5.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
        序」體格編號二 (含) 以上者。
      6.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員資料查核作業規定」審查合格者。
      7.經歷:
      (1) 94  年度初官任官須滿 2  年 (含) 以上,自 95 年度起初官
          任官須滿 3  年 (含) 以上【以就 (入) 學或候選國外進修當
          年 9  月 1  日 (含) 為準】。
      (2) 曾在國內進修或受訓 6  個月 (含) 以上人員,須歸建服務滿
          2 年以上;國外進修逾 4  週未滿 6  週者須返國服務滿 1
          年,逾 6  週者須返國服務滿 2  年【 (以上均含軍事學校) 
          以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至再入學或候選國外進修當年 9  月 1
          日 (含) 為準】。
      8.外語能力 (僅限國外進修者) :
      (1) 碩士: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 197  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
          驗成績須在 530  分 (含) 以上。
      (2) 博士: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 213  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
          驗成績須在 550  分 (含) 以上。
      (3) 短期進修: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 197  分 (含) 以上;或紙
          筆測驗成績須在 530  分 (含) 以上,或經國軍語文訓練中心
          英語鑑定 (ECL)  80  分 (含) 以上。
          前列托福成績英語系國家以 2  年時效內優先甄選,其次為 5
          年內,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期起至進修年度之 9  月
          1 日止,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托福成績;英
          語鑑定 (ECL)  成績以 105  天內為有效。
      (4) 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
          TC) 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 B  級 (含) 、口試成績達
          S-2  (含) 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
          本部國軍語文訓練中心 (80  分以上) 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
          辦機構等之測驗成績合格者。
      (5) 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9.學業成績:應屆畢業生進修碩士,須以在校學業、品德、軍事、
        體能 4  項綜合成績為依據,總成績須達前 30 %者,始得報考
        。
     10.甄選單位或兵科、管監律定較本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十) 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1.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 (如附件 4) 。
      2.役期概算表 (如附件 5) 。
 (十一) 各甄選單位於聯合審查會應檢具甄選資格佐證資料 (例如:兵籍
        資料表影本、研究計畫等) ,俾利審查。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第 8 條
八、甄選程序:
 (一) 各甄選單位須成立甄選 (評審) 委員會,對進修人員依本部分配科
      系及員額,從嚴考選 (評) ,其甄選作業程序,詳如附件四;報考
      國內、外進修人員審查名冊格式,如附件五。
 (二) 國內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分配科系及員額,二倍呈准報
      考,獲錄取人員依核定之員額數擇優入學 (由各甄選單位律定擇優
      入學規定) ,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三) 國外進修部分,由各甄選單位依核定分配科系及員額呈報候選人員
      ,奉准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俟獲入學通知再呈報本部核予出
      國進修。美、英地區大學研究所應在部頒全美、英排行表之內、其
      他地區則以部頒之「美國以外地區國外進修校系申請標準」為依據
      。
 (四) 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
      程,准延長六個月 (即次年度之十二月底前) 出國,逾期者不論任
      何理由均取消進修資格。
 (五) 原甄選單位人員,畢業學成返國 (歸建) 後,均須納入原甄選單位
      任職管制。
 (六) 各單位進修候選人資格審查,除醫學類科系由軍醫局負責初審外,
      餘由各甄選單位負責初審,本部統籌辦理複審及核定。
 (七) 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申請進修入學許可,由各進修候選人自行辦理
      。

  第 9 條
九、甄選標準:
 (一) 學歷:
      1.報考碩士班次:須獲有專科學資或大學學位。
      2.報考博士班次:須獲有碩士學位 (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通
        過甄試代替碩士學位) ,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
        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3.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申請進修時須附
        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二) 年限:
      1.博、碩士:以預劃派職之職務,依各階服現役最大年限及本規定
        進修期限之規定,進修完畢分發任職須能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
        延長服現役時間,以就學或出國之當年九月一日 (含) 為準。
      2.短期進修:依各階服現役最大年限規定,進修完畢分發任職須能
        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以就學或出國之當年九
        月一日 (含) 為準。
      3.中、少尉及基礎院校應屆畢業生,以上尉服役最大年限資審。
 (三) 最近年度考績:
      1.最近一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 (含) 以上,績等「優等」 (含) 
        以上者,得優先薦報。
      2.考績評比「績效」分項之等第,除將級人員 (含佔缺者) 不予限
        制外,校、尉、士官人員須在「甲等」 (含) 以上。
 (四) 智力測驗在一○○分 (含) 以上。
 (五) 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
      」體格編號二 (含) 以上者。
 (六) 忠貞品德:按規定查核合格者。
 (七) 經歷:
      1.初官任官須滿一年 (含) 以上。
      2.曾在國內、外進修 (含軍事院校) 六個月 (含) 以上人員,須於
        學成歸建 (返國) 服務滿兩年以上 (以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至再
        入學或出國之日期計算) 。
      3.軍醫進修學位者,須接受乙年 (含) 以上計畫進修學位之專業訓
        練 (申請進修時須附專業訓練證明) 。
      4.航太、海底醫學進修,須具乙年 (含) 以上教學或臨床實務經驗
      者。
 (八) 外語能力 (僅限國外進修者) :
      1.碩士: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驗
        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 以上。
      2.博士: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二一三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驗
        成績須在五五○分 (含) 以上。
      3.短期進修: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 (含) 以上;或紙筆
        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 以上;或經國軍語文訓練中心英語
        鑑定 (ECL) 八十分 (含) 以上。右列托福成績英語系國家以
        二年時效內優先甄選,其次為五年內,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
        載日期起至進修年度之七月一日止,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
        另提有效之托福成績;英語鑑定 (ECL) 成績以一○五天內為
        有效。
      4.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
        TC) 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B級 (含) 、口試成績達S
        │2 (含) 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本
        部國軍語文訓練中心 (八十分以上) 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辦機
        構等之測驗成績合格者。
      5.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九) 學業成績:
      1.赴國內、外進修博士:國內碩士成績須在七十分 (含) 以上 (醫
        、牙學系正期生無碩士成績者,以考試成績甄選) ,於美國進修
        碩士人員,畢業成績須在三.○ (含) 以上,英國進修碩士人員
        成績須在B級以上;另無碩士成績者,除提出校方證明外,並須
        檢附論文審查。
      2.國內、外進修碩士者:由各甄選單位辦理甄試,考試科目及合格
        分數如附件六。
 (十) 應屆畢業生進修國內、外碩士甄選標準,須以在校學業、品德、軍
      事、體能四項綜合成績為依據,總成績須達前百分之三十者,方得
      報考。

 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進修期限:
 (一) 國內時限如左:
        碩士:二年以內。
        博士:四年以內。
        短期進修:六個月以內。
 (二) 國外時限如左:
        碩士:二年以內。
        博士:
        1.理工、管理科學科系:四年以內。
        2.政治、法律、會計 (財務) 、經濟等科系:四年半以內。
        3.醫學科系:赴美、日地區及歐洲英語系國家,四年半以內;赴
          非英語系國家,五年以內。
        4.具工程師學位人員期限為三年以內。
        短期進修:六個月以內。
        1.軍醫專業及臨床進修,須至國外接受臨床專科訓練者,或獲國
          外學術研究單位甄選錄用為研究員者,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不得進修學位。
        2.國外語文口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三) 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均應於進修期限內歸建
       (返國) ,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役;未獲學位者,自行利用公餘
      時間完成學位。
 (四) 凡修讀博士者,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必須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
      無此項規定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得以繼續進修之文件) ,且
      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 (攜) 回原甄選單位依規定備查;若未依
      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繼續進修,應即歸建 (返國) 。
 (五) 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如已提出論文尚未
      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致影響進修期
      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
      修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醫、牙科軍醫六個月,以
      一次為限) ,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教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
      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之所需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
      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六) 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外
      不歸者,依本部易旭字第八三七七號令頒「赴國外進修碩、博士
      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

  第 9 條
九、甄選標準:
 (一) 學歷:
        報考碩士班次:須獲有專科學資或大學學位。
        報考博士班次:須獲有碩士學位者 (醫、牙學系正期畢業生得以
        通過甄試代替碩士學位) ,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 (申請進修時須附
        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
 (二) 年限:
        博、碩士:依各階服現役最大年限規定,進修完畢後分發任職須
        能繼續服役四年以上者,以就學或出國之當年九月一日 (含) 為
        準。
        短期進修:依各階服現役最大年限規定,進修完畢後分發任職須
        能繼續服役進修時間兩倍以上者,以就學或出國之當年九月一日
         (含) 為準。
 (三) 最近年度考績:
        最近一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 (含) 以上,績等「優等」 (含)
        以上者,得優先薦報。
        考績評比「績效」分項之等第,除將級人員 (含佔缺者) 不予限
        制外,校、尉、士官人員須在「甲等」 (含) 以上。
 (四) 智力測驗在一○○分 (含) 以上。
 (五) 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
      」體格編號二 (含) 以上者。
 (六) 忠貞品德:按規定查核合格者。
 (七) 經歷:
        初官任官須滿一年 (含) 以上。
        曾在國內、外進修 (含軍事院校) 六個月 (含) 以上人員,須於
        學成歸建 (返國) 服務滿兩年以上 (以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至再
        入學或出國之日期計算) 。
        中科院新進人員到院須服務滿兩年 (含) 以上。
        軍醫進修學位者,須接受乙年 (含) 以上計畫進修學位之專業訓
        練 (申請進修時須附專業訓練證明) 。
        航太、海底醫學進修,須具乙年 (含) 以上教學或臨床實務經驗
        者。
 (八) 外語能力 (僅限國外進修者) :
        碩士: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驗
        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 以上。
        博士: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二一三分 (含) 以上;或紙筆測驗
        成績須在五五○分 (含) 以上。
        短期進修:托福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 (含) 以上;或紙筆
        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 (含) 以上;或經國軍語文訓練中心英語
        鑑定 (ECL) 八十分 (含) 以上。
        右列托福成績英語系國家以二年時效內優先甄選,其次為五年內
        ,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期起至進修年度之七月一日止,
        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托福成績;英語鑑定 (E
        CL) 成績以一○五天內為有效。
        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 (LT
        TC) 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B級 (含) 、口試成績達S
        -2 (含) 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本
        部國軍語文訓練中心 (八十分以上) 或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辦機
        構等之測驗成績合格者。
        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九) 學業成績:
        赴國內、外進修博士:國內碩士成績須在七十分 (含) 以上 (醫
        、牙學系正期生無碩士成績者,以考試成績甄選) ,於美國進修
        碩士人員,畢業成績須在三.○ (含) 以上,英國進修碩士人員
        成績須在B級以上;另無碩士成績者,除提出校方證明外,並須
        檢附論文審查。
        國內、外進修碩士者:由各甄選單位辦理甄試,考試科目及合格
        分數如附件四。
 (十) 國外進修校系申請標準:
      美、英國地區大學研究所應在部頒全美、英排行表之內、其他地區
      則以部頒之「美國以外地區國外進修校系申請標準」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