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一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他相 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十、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他相 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十、保險與撫恤: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並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 際在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 辦理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 害防救致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十、保險與撫恤: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並依本部令頒「國軍後備軍人教育、點閱、勤務召集訓練期間, 應召員人員津貼發放作業要領」,按其實際在營天數發給每日薪俸 (津貼)等。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 辦理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協助災 害防救致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