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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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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六十一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9 條
九、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他相
      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後備部隊支援災害防救期間之給與、保險及撫卹:
(一)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際在
      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作業實施規定,辦理後備
      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害防救致
      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撫卹條例及其他相
      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保險與撫恤: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並依行政院核定之後備軍人依法召集服現役期間給與表,按其實
      際在營天數發給每日給與。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
      辦理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支援災
      害防救致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保險與撫恤:
(一)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
      ,並依本部令頒「國軍後備軍人教育、點閱、勤務召集訓練期間,
      應召員人員津貼發放作業要領」,按其實際在營天數發給每日薪俸
      (津貼)等。
(二)按「軍人保險業務手冊」及「國軍官兵團體保險作業實施規定」,
      辦理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之臨時保險及團體保險;但因協助災
      害防救致死亡或傷殘,應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七條、「軍人撫卹條
      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撫卹、慰問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