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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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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本法所稱部隊,謂國防部及所屬軍隊、機關、學校。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法所稱部隊,謂國防部及所屬軍隊、機關、學校。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11 條
稱部隊者,謂陸、海、空軍軍隊、官署、學校及一切特設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