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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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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兵役法1 條相關行政函釋
1發文字號: (73)永澄第 0256 號
 要  旨:
釋在海外大專院校畢業後來台之僑民役男、徵集常備兵役之年齡為三十歲
(含) 以內

2發文字號: 永澄第 3540 號
 要  旨:
金馬來台 52 年次乙種國民兵李○財,高中畢業,申請提前臨召服常備兵
現役案,可比照高中 (職) 男生志願提前服役,准予辦理提前臨時召集

3發文字號: (69)永澄第 1305 號
 要  旨:
歸國僑民 (生) 曾參加「海外青年講習會」時間,不得折算役期

4發文字號: 金純第 1635 號
 要  旨:
曾受外國軍事訓練與服役歸國僑民之役政處理原則

5發文字號: (65)道迪第 320 號
 要  旨:
常備兵服役期間,發生逃亡通緝、因案判刑、停役情形,部隊函送地方政
府之資料,應確實填註其兵籍號碼及原入營梯次

6發文字號: (64)金純第 2523 號
 要  旨:
各縣市政府對志願役者之兵籍資料,應確按規定辦理編立管,以免影響兵
籍管理

7發文字號: (64)金純第 997 號
 要  旨:
暑 (寒) 期大專學生集訓,免予建立兵籍資料,暨配合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移送離營資料時限規定,對退除人員之退除作業應提前核定發布

8發文字號: (63)傑仁第 2557 號
 要  旨:
兵籍規則修正後,有關兵籍管理一般處理原則

9發文字號: (63)傑仁第 248 號
 要  旨:
兵籍規則修正後,暫仍沿用舊式兵籍資料袋

10發文字號: (63)傑仁第 049 號
 要  旨:
中央警官學校及台灣省警察學校錄取報到新生之兵籍號碼申請配賦有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