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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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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25 條相關行政函釋
1發文字號: 國資人力第 1110346212 號
 要  旨:
關於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政策實施後,何種年次之役男須服常備
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或服替代役,以及服役、受訓時
間之公告

2發文字號: 國力規劃第 1000004444 號
 要  旨: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8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改徵集接受 4 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8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而
未服役之役男,應服替代役,為期 1 年

3發文字號: 永澄第 4426 號
 要  旨:
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轉服常備兵臨召人員,因遷出未報,召集令追送已逾
報到時限,其應召員身分,不屬於後備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