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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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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兵役法34 條相關行政函釋
1發文字號: 國資人力第 1110346212 號
 要  旨:
關於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政策實施後,何種年次之役男須服常備
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或服替代役,以及服役、受訓時
間之公告

2發文字號: 國力規劃第 1000004444 號
 要  旨: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8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役男,
改徵集接受 4 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8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而
未服役之役男,應服替代役,為期 1 年

3發文字號: 睦瞻第 0920003181 號
 要  旨: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依法」及「負有轉達義務」之意涵

4發文字號: 鍊銪第 880005819 號
 要  旨:
有關是否依兵役法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條之程序徵集服役人員之年資,始得
認定為義務役年資疑義

5發文字號: (71)永澄第 5475 號
 要  旨:
對入營驗退役男,經依規定送複檢判定戊等後,不能同意役男申請再送複
檢重判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