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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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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兵役法40 條相關行政函釋
1發文字號: 永澄第 1159 號
 要  旨:
新制學士醫學系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原則同意先以個案申辦儘後召集,俟
本部修正召集規則時,再行納入規定

2發文字號: 永澄第 3237 號
 要  旨:
釋金門來台 48 年次國民兵許○為一員,於 69 學年就讀大專夜間部處理


3發文字號: 永澄第 2010 號
 要  旨:
金馬國民兵身分學生林○秀等五員,准予補辦儘後召集

4發文字號: 永澄第 0468 號
 要  旨:
金馬來台國民兵就讀大專夜間部,經申請專案補辦核准儘後召集者,畢業
之日即為儘召原因消滅,應依「金馬地區役齡男子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
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學校畢業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實施臨
召服役

5發文字號: 永澄第 5544 號
 要  旨:
金門國民兵葉○藩一員,來台定居已屆滿一年,其弟已入營服役,葉員可
申辦儘後召集

6發文字號: 永澄第 4028 號
 要  旨:
金馬地區已訓乙種國民兵於 70.2.10  以前來台就學就業,如符合儘後召
集及緩召條件者,請依本部九月九日 (70) 永澄字第三八七一號函規定,
准予專案補辦,至 71.2.10 日前止,逾期不再受理,請各市縣政府兵役
(處) 科,主動協調教育及團管區辦理

7發文字號: (67)昌曄第 293 號
 要  旨:
各警察機關之技術員增列為儘後召集範圍

8發文字號: (66)昌曄第 518 號
 要  旨:
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各區管理處經理,准予比照辦理儘後召集

9發文字號: (65)國釋第 10 號
 要  旨:
對村里幹事應否准予逐次召集之解釋

10發文字號: (65)高信第 003 號
 要  旨:
各文化事業重要員工,可辦理儘後召集,不宜比照國防工業員工辦理緩召

11發文字號: (62)昌曄第 1507 號
 要  旨:
中山科學研究院警察大隊,具有後備軍人身分之警員,可予辦理儘後召集

12發文字號: (61)選才第 091 號
 要  旨: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之文職情報人員,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准予辦
理儘後召集

13發文字號: (57)委肖第 2151 號
 要  旨:
鄉鎮衛生所主任,准予比照辦理儘後召集

14發文字號: (55)士本第 444 號
 要  旨:
因病停役後備軍人,如已就讀大專或專科 (以二、三年制為限) 學校者,
在學期間准予申請辦理儘後召集

15發文字號: (47)妥如第 2228 號
 要  旨:
縣府山地室主任,准予比照辦理儘後召集

16發文字號: (45)輯載第 1454 號
 要  旨:
釋「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之意義

17發文字號: (45)輯軍第 209 號
 要  旨:
釋召集規則第四十七條儘後召集第二款「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必要科系
之學生」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