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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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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兵役法施行法45 條相關行政函釋
1發文字號: (76)基城第 102 號
 要  旨:
放寬大專程度法律系常備兵甄選標準

2發文字號: (76)慮悅第 0996 號
 要  旨:
對桃園縣五十四年次役男李○閩一員申請複檢案

3發文字號: 慮悅第 4296 號
 要  旨:
關于金馬來台已訓乙種國民兵,于實施臨時召集前後,其核准因故申請延
期入營之權責案

4發文字號: (72)永澄第 1757 號
 要  旨:
原戊等體位役男併同當年次徵兵檢查,是否以原複檢之醫院檢查結果之日
抑或以體檢組判定之日為準列入辦理之解釋

5發文字號: 永澄第 1543 號
 要  旨:
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志願臨召服憲兵役及申請比照延期召集入營案

6發文字號: (71)水澄第 4129 號
 要  旨:
凡役男體位發生疑義,由國防部解釋

7發文字號: 永澄第 2992 號
 要  旨:
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高級海事職校 (含補校) 航海、輪機、漁航技術等科
畢業者,不宜併海軍艦艇兵梯次臨召服役二年

8發文字號: 永澄第 0523 號
 要  旨:
金門來台 49 年次已訓乙種國民兵許○民一員,臨召服役案,出港捕魚,
同意依規定延期入營

9發文字號: 永澄第 5625 號
 要  旨:
金馬地區來台乙種國民兵,經區劃為補充兵者,在未入營服役前,申請往
返金馬,可否同意一案

10發文字號: 永澄第 5442 號
 要  旨:
有關金馬來台乙種國民兵役核准區劃為補充兵者,可依金馬來台乙種國民
兵召服常備兵作業程序,送團管區實施臨召服補充兵役

11發文字號: 永澄第 3870 號
 要  旨:
金馬來台 47 年次乙種國民兵袁○任,經核准區劃為補充兵役,依規定仍
應臨召服補充兵役,因役期甚短,其在金馬地區所受自衛隊訓陳服勤時間
,不得折算役期

12發文字號: (68)金純第 3433 號
 要  旨:
役男徵集入營集合時,發現身體特別肥胖,其體重顯逾部隊收訓標準者,
可停止入營,辦理複檢後依規定處理

13發文字號: (67)莊茂第 653 號
 要  旨:
對「役男體位區分標準」部分標準之判等補充說明

14發文字號: (65)國釋第 012 號
 要  旨:
金、馬來台國民兵陳○蔭,已有半數以上兄弟在營,申請儘後召集,應予
准許之解釋

15發文字號: (65)金純第 930 號
 要  旨:
縣市政府對「兵籍號碼」,應指派專責人員控管,按梯次徵集人數,逐次
轉配賦鄉鎮,及「役男交接名冊」應按梯次與規定時限分送師團管區,以
利兵籍管理

16發文字號: (62)務實第 3081 號
 要  旨:
對警察學校畢業生,脫離警察職務時,應否辦理回役之解釋

17發文字號: 務實第 1613 號
 要  旨:
金門已檢定乙種國民來來台就讀水產職校畢業生,可比照辦理召集服海軍
艦艇兵三年

18發文字號: (60)甄將第 3249 號
 要  旨:
釋有關交通單位使用具有國民兵身分員工,免編軍勤隊之範圍